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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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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9-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2-062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2年9月13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丁欣欣先生主持,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此次会议达到法定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在议案表决票上表决签字,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郑军伦因身体原因长期病假,考核不合格不符合第一期行权条件,1名激励对象邵国兴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行权,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由23名调整为21名,对应的第一期可行权的18.75万份期权予以注销,第一期授予的期权数量调整为243.75万份。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对象名单》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期权办理注销手续,调整后的第一个行权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3.75万份,激励对象由23名调整为21名。

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1名人员郑军伦因身体原因长期病假,考核不合格、1名人员邵国兴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行权,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案)》,相关人员不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条件,同意公司取消上述人员相关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的调整确定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已获授的21名激励对象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可行权数量为243.75万份。

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股权激励21名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2012年9 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可行权共243.75万份股票期权。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经核查,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公司股权激励21名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2012年9 月21 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可行权共243.75万份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这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1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意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的调整确定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已获授的21名激励对象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可行权数量为243.75万份。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已获授的21名激励对象在本次可行权日行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2-063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0年9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修订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2011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3、2011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稿)》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1年5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确认:本次25名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25名激励对象获授370万份股票期权。

5、公司于2011年5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为820万股,其中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740万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80万股,行权价格为32.38元。

6、因激励对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亚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志刚先生出现不符合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条件的情况,公司取消陈志刚先生已获授的20万份公司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

7、因激励对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亚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费维国先生出现不符合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条件的情况,公司取消费维国先生已获授的20万份公司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

8、2012年5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的8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公司14名激励对象,授予日为2012年5月3日,行权价格为30.92元。

9、公司于2012年6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的激励对象为23人,股票期权数量为1,050万股,行权价格为21.50元,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120万股,行权价格为20.53元。

二、本次调整情况

由于本次行权前,有1名激励对象郑军伦因身体原因长期病假,考核不合格不符合第一期行权条件,1名激励对象邵国兴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行权。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和可行权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23名调整为21名,对应第一期可行权数量18.75万份期权予以注销,调整后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243.75万份。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姓名职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万份)
丁海富董事、总经理18.75
王文广董事、副总经理18.75
俞曙副总经理18.75
陈亦根副总经理15
张建夫副总经理15
严伟群副总经理15
刘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1.25
谢兴龙副总经理11.25
许以斌副总经理11.25
10沈之能副总经理11.25
11林迪副总经理11.25
12冯林永副总经理11.25
13童霞副总经理9.375
14何静姿总工程师9.375
15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4人)33.75
16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人)22.5
合计243.75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期权办理注销手续,调整后的第一个行权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3.75万份,激励对象由23名调整为21名。

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1名人员郑军伦因身体原因长期病假,考核不合格、1名人员邵国兴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行权,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人员不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条件,同意公司取消上述人员相关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的调整确定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已获授的21名激励对象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可行权数量为243.75万份。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2-064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股权激励21名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可行权共243.75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安排行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0年9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修订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2011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3、2011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稿)》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1年5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确认:本次25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25名激励对象获授370万份股票期权。

5、公司于2011年5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为820万股,其中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740万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80万股,行权价格为32.38元。

6、因激励对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亚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志刚先生出现不符合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条件的情况,公司取消陈志刚先生已获授的20万份公司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1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陈志刚所获授公司股票期权的公告》。

7、因激励对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亚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费维国先生出现不符合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条件的情况,公司取消费维国先生已获授的20万份公司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费维国所授股票期权的公告》。

8、2012年5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的8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公司14名激励对象,授予日为2012年5月3日,行权价格为30.92元。

9、公司于2012年6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的激励对象为23人,股票期权数量为1,050万股,行权价格为21.50元,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120万股,行权价格为20.53元。

10、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因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身体原因长期病假,考核不合格不符合第一期行权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行权。经过本次调整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为21人,可行权数量为243.75万份。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授予条件及达成情况的说明

(一)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行权需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3、等待期内,各年度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4、以本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1年度净利润增长率达到3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

5、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考核管理办法,上一年度每名激励对象个人效绩考核结果达标。

(二)本次行权条件的满足情况:

1、公司的审计机构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1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正信审(2012)GF字第020038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1年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50亿元,均高于授予日2011年5月6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1.60 亿元和1.62亿元。

4、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1年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50亿元,比2010年增长67.6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7.26%。

5、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本次行权前,有2名激励对象辞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亚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已取消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本次行权前,有1名激励对象郑军伦因身体原因长期病假,考核不合格不符合第一期行权条件,1名激励对象邵国兴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行权。2011年度,符合考核条件的其他21名激励对象均考核通过,满足行权条件。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考核结果,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如下:

1、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2、行权价格:21.50元/股。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行权数量: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期权数量为获授期权总量的25%,2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总数为243.75万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万份)
丁海富董事、总经理18.75
王文广董事、副总经理18.75
俞曙副总经理18.75
陈亦根副总经理15
张建夫副总经理15
严伟群副总经理15
刘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1.25
谢兴龙副总经理11.25
许以斌副总经理11.25
10沈之能副总经理11.25
11林迪副总经理11.25
12冯林永副总经理11.25
13童霞副总经理9.375
14何静姿总工程师9.375
15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4人)33.75
16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人)22.5
合计243.75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日为自本公告日起至本期期权有效期内止的任意交易日。但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指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考核期间行权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行权条件,可行权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与会董事一致表决同意该议案。

六、监事会对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1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意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在公司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的期间行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对本次可行权的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的调整确定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已获授的21名激励对象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可行权数量为243.75万份。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已获授的21名激励对象在本次可行权日行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九、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行权专户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未使用的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

十、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来源和缴纳方式

公司对激励对象本次行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方式。

十一、股权激励期权行权是否可能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可行权数量为243.75万份,占公司总本63,300万股的0.39%,全部行权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3,543.75万股,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二、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十三、参与股票期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参与股票期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十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次行权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费用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假设本次可行权的243.75万份期权全部行权,其对应的公允价值为1,616.89万元,等待期为2011年5月7日至2012年5月6日,应在等待期内按直线法摊销,2011年已摊销1,077.93万元,2012年应摊销538.96万元。全部行权后,公司总股本增加243.75万股,摊薄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每股收益0.71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7.26% 。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2-065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亚厦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9月13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形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9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震主持,会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

监事会对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调整后的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1名人员郑军伦因身体原因长期病假,考核不合格、1名人员邵国兴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行权,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案)》,相关人员不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条件,同意公司取消上述人员相关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

本次调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可行权的21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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