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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基金法修订即将提请二审

修订稿明确基金“财团法人”地位,将持有人大会“门槛”降至三分之一

2012-09-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时报记者 张哲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昨日在上海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审,即将提请二审。

  吴晓灵是在“2012中欧—华安锐智沙龙”上作上述表示的。她透露,此次修订中加大了对公募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在我国没有“财团法人”的背景下,在新的基金法中明确了基金“财团法人”的地位。

  据了解,新的基金法加大保护投资人利益,主要体现在降低持有人大会“门槛”、增加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权、区分公募和私募基金行为等。吴晓灵表示,鉴于公募基金参与者众多,此次修法将持有人大会的“门槛”由原先的50%降至三分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基金份额低于三分之一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五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

  吴晓灵表示,目前内地基金产品主要为契约型基金,这种方式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不完善。此次修法将通过引入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在中国语境下分别称为“理事会型基金”和“无限责任型基金”,以增加对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权。其中前者由理事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负责,后者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担任无限责任人。

  修法中也明确了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行为。其中,公募基金除完善持有人大会相关制度外,还对信息披露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吴晓灵强调,基金法修改并不想管制私募基金,而是给私募基金法律地位,通过事后报备的方式让监管层对其经营活动做到了解。

  吴晓灵表示,此次修法,最值得关注的是明确给予了基金“财团法人”的地位。此前,中国并没有这一概念,这不利于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持有人进行维权诉讼。不过,尽管此次修法给了基金“财团法人”名分,但要让基金管理人真正行使诉讼权,仍需要《民法通则》作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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