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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76 证券简称:首开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40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2-09-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方案: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4元,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26元;税前每10股现金红利1.40元,税后每10股现金红利1.26元 ● 股权登记日:2012年9月27日(星期四) ● 除权(除息)日:2012年9月28日(星期五)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10月11日(星期五) 一、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2年9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2年9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以目前公司总股本1,494,67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209,254,5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12半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2年9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26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14元(含税)。 (3)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126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4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公司。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 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分红派息及转增股本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2年9月27日 2、除权除息日:2012年9月2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10月11日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12年9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本公司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和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9层 邮 编:100031 资询电话:010-66428179、66428032 传 真:010-66428061 联系人:万智斌、任晓佼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9月2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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