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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监管之他山之石 2012-09-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蔡恺
证券时报记者 蔡恺 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早已成为国际共识。证券时报记者从业内专家了解到,我国的影子银行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并不充分,国外的体系更加复杂,监管也更加完善,值得国内借鉴和学习。 形态有差异 以美国为例,影子银行体系包括投资银行、特殊目的机构(SPV)、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MMF)、结构化投资载体(SIV)、对冲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资产支持证券(ABS)、担保债务凭证(CDO)、信用违约互换(CDS)、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等金融衍生产品。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于2011年发布的一项数据显示,在全球主要发达经济体内,影子银行的总资产于2010年底已达到约60万亿美元,已回到金融海啸之前的水平,占整个金融体系资产比例接近30%,相当于传统银行资产的60%。 因此,金融海啸之后,各国纷纷改变监管理念,加大监管力度,其核心做法在于通过立法及行政手段,将影子银行纳入到监管范围内。例如,美国2010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使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扩大至资产证券化市场、私募股权基金(PE)、对冲基金和信用评级机构等,并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 “中国的影子银行所处的发展阶段与国外不同,但在监管思路上却有类似之处。”对影子银行颇有研究的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李建军表示。 李建军认为,从根本性质上看,我国影子银行同国外类似,都是通过信贷关系进行信用创造,结果使得大量资金游离于监管统计之外;但从发展阶段来说,目前我国影子银行机构(包括信托、券商、小贷公司、典当行以及投资公司等)仍处在比较低级的信用创造阶段,与能够设计复杂金融衍生品的华尔街投行不能同日而语。 至于监管思路,李建军表示,美国、欧盟等是按照“巴塞尔协定Ⅲ”以及20国集团的共同协定,首先将对冲基金、私募等影子银行机构纳入国家监管体系,将其创造的衍生产品尽量统计到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其次,将这些衍生产品重新计值后,提高机构的资产充足率,以满足“巴Ⅲ”的资本要求。 监管思路有相似性 值得一提的是,业内人士认为,国外这种将影子银行产品入表的方式,与我国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将理财产品中涉及信贷创造的部分计入资产负债表,具有异曲同工之处。 实际上,我国监管层早已注意到影子银行相关数据统计的重要性。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近日指出,至今各国仍未从源自影子银行的金融海啸阴影中走出来,其中的重要原因是传统金融统计信息存在缺失,数据不能及时反映危机迹象,之后又无法准确判断危机扩散的风险,因此出路是强化各国央行职能,修订法律框架,拓宽监管领域,扩大统计范围。 “央行的表态印证了我国推出社会融资规模统计的迫切性。”中国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世界经济研究室研究员张茉楠表示。 张茉楠认为,随着直接融资和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我国进入了“大金融”时代,传统的金融统计手段已不适应发展,因此我国将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提上议程,正是为了和欧美等国的统计口径相对应,以更好地监控影子银行的发展。 除了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统计之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曾提到,设计对影子银行系统的信披制度以及适度的资本要求,将是未来对影子银行监管的重点手段。李建军则认为,限制影子银行机构的准入门槛、在影子银行和传统商业银行间设立隔离带、关注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及杠杆率等国外的监管手段,对我国也具有借鉴意义。但考虑到我国影子银行独特的运作方式和发展阶段,监管要从本国实际出发。 不可因噎废食 尽管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是存在的,但不能因为风险就限制其发展,甚至完全叫停。 “影子银行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体现为实体经济转型困难,导致剩余资本涌向影子银行,包括非正规金融机构。” 张茉楠说,“如果实体经济活力重燃,能舒缓一部分风险。” 在张茉楠看来,我国正在推行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就包括了市场主体的多样化,从这点出发,也不该遏制影子银行的发展。此外,还应当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的发展,逐步实现民间借贷的阳光化。监管层近期发布的“十二五”金改方案中,就提到了未来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股,以及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公司。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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