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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帝龙新材 公告编号:2012-047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9-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9月24日(星期一)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9月23日--2012年9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9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9月23日下午15:00 至2012年9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安市玲珑工业区环南路1958号三号楼(东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姜飞雄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共有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名出席,代表公司股份63,20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0,200,000股的63.07%。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3,20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200,000股的63.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飞雄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各项议案,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3,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内容需逐项审议: (1)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3,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定价原则、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3,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3,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3,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3,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颜华荣、王侃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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