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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总局第十次驳回 耐克对“乔丹”商标异议

2012-09-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陈勇

  证券时报记者 陈勇

  在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纠纷等待开庭之际,耐克公司也没有放松对“乔丹”商标提出异议。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日前,耐克公司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的第十次关于“乔丹”商标的异议被再次驳回。

  国家商标总局此次驳回耐克公司商标异议理由与以往大体相同。国家商标总局认为,乔丹体育持有的“乔丹”商标,与耐克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MICHAEL JORDAN”商标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耐克公司称乔丹体育复制、模仿其驰名商标以及“乔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因此国家商标总局裁定,耐克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乔丹”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耐克公司和乔丹体育关于“乔丹”商标的恩怨由来已久。早在乔丹体育处在发展期的2002年,耐克公司就已经开始围绕乔丹体育持有的汉语拼音的“qiaodan”、中文“乔丹”和右手运球的图案等多项商标以及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向国家商标总局提起一轮又一轮的异议。截至目前,耐克公司共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的商标异议已达10次。

  2011年11月底乔丹体育顺利通过证监会发审会,登陆资本市场指日可待。但在这段时间里,公司持有的“乔丹”商标却腹背受敌。今年3月,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持有的“乔丹”商标侵犯其姓名权诉讼案被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接着,耐克公司连续两次向国家商标总局对乔丹体育持有的“乔丹”商标提出异议。

  突然杀出的商标纠纷,打乱了乔丹体育借助资本市场快速扩张的计划,公开发行股票被无限期搁置。由于证监会对新股发行有“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之内有效”的规定,投资者关心乔丹体育今后上市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审核。对此,泉州上市办负责人陈伟宏对记者表示,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已获得核准发行文件的发行人。乔丹体育属于过会待发行的企业,应不受此限制。

  据了解,目前,迈克尔·乔丹姓名权诉讼案受理已近7个月,但法院仍未确定开庭的时间。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从立案到审结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半年。熟悉该案的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万辉律师则表示,虽然法律上有民事诉讼案审结时间不超过半年的规定,但法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会受到调取证据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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