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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2-09-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9版)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登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 个工作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已达到五个工作日,则本基金将在上述情形消失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基金合同生效满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 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1 元(含本数,以C类基金为依据),则基金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封闭期间( 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封闭期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间( 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开放期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开放期间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是纯债券型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仅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等。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债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定期开放的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适度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该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发生基金合同第五节第(三)条约定的情形的;

  5、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的有效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可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合同约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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