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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合同争议条款显现 难掩案件定罪困境 2012-09-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靳书阳
证券时报记者 靳书阳 以张克强为代表的华美系资金,以兴云信委托持股的信托投资方式,参与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难免遭遇一些合同解释方面的争议。而这些争议,也成为案件关注的焦点。 根据2006年9月18日盐湖集团与兴云信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第七条,即兴云信向盐湖集团的保证条款显示,兴云信保证“为认购标的股份而支付的认购价款是兴云信合法取得的资金,该资金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权益,并且兴云信保证盐湖集团不会因为该资金的合法性问题而遭受任何损失”。 上述保证中“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成为公诉方指控华美系信托入股盐湖集团不合规定的重要证据。华美集团办公室主任田旭表示,“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是当时盐湖集团为防止募集资金遭投资方突然撤资而设立的约束性条款,因当时华美集团尚未决定入股,应该不是针对投资人身份而设的门槛。 他认为,如果真的有这么一个身份门槛,那么在2006年12月1日,当兴云信向盐湖集团汇款并明确表示资金来自于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合质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之时,盐湖集团就应该表示异议。另外,2008年6月,ST盐湖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将兴云信委托持股的事情公开,但彼时盐湖集团亦未表示异议。他认为,在缺少工程建设资金的情况下,盐湖集团默认了兴云信的信托集资入股行为。 《增资扩股协议》第十二条规定,标的股份认购完成五年后,兴云信向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公司转让标的股份,盐湖集团其他股东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若兴云信向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转让标的股份,盐湖集团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而华美系资金与兴云信签署的信托协议,期限从2007年2月12日至2012年2月12日,也正好为5年。这一条款也就解释了为何华美集团及华美丰收收购兴云信,资金安全将更有保障的原因。 假如兴云信未能被华美系收购,上述信托协议所涉及的资产收益将如何分配呢?用益信托工作室专家李杨表示,信托集资是一个“从现金到现金”的过程,在信托协议到期,委托资产无论以何种形式变卖,所得现金收益应按照信托协议签署时的权益比例分给各个出资人。而关于信托协议合法性的问题,李杨表示,任何信托协议,在签署前双方必然已经进行了严格的法律程序认证,毕竟没人会拿自己的钱开玩笑。 自2012年1月4日张克强案第一次开庭结束至今,法院一直没有宣判,已经超过一审最长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通常最长不超过22个月零23天,其中一审最长羁押期限是5个月。张克强辩护律师朱征夫表示,按照规定,如果经过上级法院院长的批准,可以延长羁押期,但法院方面并没有通知他有关消息。 根据昆明市检察院指控,对张克强等人以诈骗罪立案。然而,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及刑法教研室主任谢望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五人联名签署的法律专家意见书显示,上述五位专家经过分析案件主要证据材料,一致认为,张克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226条规定的诈骗罪。 而据参加庭审现场的人士介绍,在开庭审理时,张克强辩护律师朱征夫曾当庭询问检察官,在盐湖集团增资这笔交易中,经鉴定,交易三方盐湖集团、兴云信以及华美集团等均未有利益受损的情况出现,那么,这起诈骗案的受害方到底是谁?回复则耐人寻味,“假如能找到更合适的罪名,你就可以坐到我这个位置了”。(本系列完)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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