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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股权交易中心降低挂牌门槛原计划设立成长板和创新板,改为只设一个交易平台 2012-09-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李小平 张霞
证券时报记者 李小平 张霞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经过近一个月的意见征求后,《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主要业务规则》日前出台。 《规则》所属《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显示,申请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的公司,需要具备五方面要求: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明确;三、治理机制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股份挂牌交易的决议,同意公司到中心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五、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公司到中心融资挂牌的函。 在征求意见稿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曾计划设立成长板和创新板,但此次出台的《办法》显示,在成立初期,交易中心只设一个交易平台。待条件成熟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公司进行分类管理。 在征求意见稿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曾对挂牌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状况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成长板挂牌还需满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在创新板挂牌的公司还需满足:最近一个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正数。拥有核心技术或独特商业模式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盈利条件制约。 而此次出台的《办法》对挂牌企业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状况没有具体要求。也就是说,只要意向公司满足《办法》中给出的五点要求,就可以申请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办法》显示,申请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原则上应该在挂牌前进行一轮定向融资。经公司申请,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同意,公司也可不进行融资而直接挂牌。 在挂牌后,公司可以进行定向增资。但在定增前,需要满足“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要求。但增资后,挂牌公司股东累计人不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的,其新增股东资格应经相关部门实现核准。同时,公司在册股东,可以优先认购新增股权。如果定向增资的对象少于7人(包括7人)的,可以豁免向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备案。 针对上述特殊情况,《办法》在其他事项中指出,历史遗留问题的股东实际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可以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确权平台进行规范调整确权。经公司同意,可引进不超过10家战略投资者,但应以减少股东人数为目的。 《办法》显示,参与挂牌公司交易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认定的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在交易时,股权变动数量最小单位为1000股。 此外,《办法》也对参与市场的普通投资者降低了门槛。征求意见稿曾规定,若自然人股东不满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2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条件时,这类投资者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但此次出台的《办法》中,已经没有上述要求。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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