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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8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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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10-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0版)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8)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6-7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联系电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1)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联系人:李铮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菲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方文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6)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客服电话:请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rxzq.com.cn

  (3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咨询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3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400886633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1)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传真:010—62020088—8802

  网址:www.my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18层1单元1805

  负责人:姜森林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3377073

  传真:010-62116298

  经办律师:李飒 刘敬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65264838

  传真电话:010-65227521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娟 卫俏嫔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153号)核准募集。

  (一)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 基金的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六)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销售机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12年11月16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

  (4)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1)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6.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金额。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对应费率为0.6%,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 元,基金份额面值1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2)/1.00=9942.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2.36份基金份额。

  (2)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 元,基金份额面值1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2)/1 .00= 1000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2份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7.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 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和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式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但已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赎回的费率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A类/C类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4. 申购费率: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

  (3)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费率

  (1)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2)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 日的A 类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A 类/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若投资人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0.8%) =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数= 9920.63/ 1.200= 8267.19份

  (2) 若投资人选择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2=8333.33份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 = 赎回份数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100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 1.2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 × 0.1%=12元

  净赎回金额=12000-12=11988元

  举例说明: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10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 1.2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 × 0.75%=9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90=11910元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及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综合研判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研究,使用主动管理、数量投资和组合投资的投资手段,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 主动管理:我国债券市场运作时间短,市场规模较小,参与主体少,债券市场还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不完全有效性为基金管理人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提供了可能性。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增强对宏观、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发展的认识和预测,运用市场时机选择、期限选择和类别选择等方式,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过债券市场平均收益水平的投资业绩。

  ◇ 数量投资:通过数量化分析债券久期、凸性、利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寻找被市场错误定价或严重低估的偏离价值区域的券种。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严格测算和比较该项投资的风险与预期投资收益水平,研究分析所选定的品种是否符合投资目标,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并选择有利时机进行投资决策。

  ◇ 组合投资: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变动并不是整体平行移动,而具有不平衡性,往往收益率曲线的某几个期限段的变动较为突出,收益率曲线变动的不平衡性为基金管理人集中投资于某几个期限段的债券提供了条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不同债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进行不同比例的组合投资,采用哑铃型、子弹型、阶梯型等方式进行债券组合。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和变动趋势,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综合研判,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规定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投资策略,配置基金资产,力争在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组合收益的最大化。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国债、央行票据等)、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含可转换债券)和现金之间的配置:①基于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②对宏观经济、行业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固定收益市场信用利差的影响;③套利性投资机会的投资期间及预期收益率;④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的成长性和可转债价值的判断。本基金资产配置的决策流程如下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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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中邮基金

  图1:资产配置决策流程

  2. 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 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 平均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通胀率、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等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2) 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1) 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行票据等)的选择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主要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2) 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除可转换债券)的选择

  本基金投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类债券。通过对宏观经济、行业特性和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度量及定价,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内容包括:

  ① 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决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② 充分研究和分析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盈利情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③ 运用财务评分模型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④ 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⑤ 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采用数量化模型,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价格相对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3)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1) 普通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普通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派息频率及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一级市场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2)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指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它与普通可转债的区别在于上市后可分离为可转换债券和股票权证两部分,且两部分各自单独交易。也就是说,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者在行使了认股权利后,其债权依然存在,仍可持有到期归还本金并获得利息;而普通可转债的投资者一旦行使了认股权利,则其债权就不复存在了。当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对分离出的可转债,其投资策略与本基金普通可转债的投资策略相同;而对分离出的股票权证,其投资策略与本基金权证的投资策略相同。

  为控制基金的波动性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目前市场上正在或即将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期限通常都在三年以下,久期风险较低;其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信用和流通性。由于发行规模都比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二级市场的流通性有限,换手率不高,所以本基金在涉及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时,会将重点放在一级市场,在有效规避信用风险的同时获取信用利差大的个券,并持有到期。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方面,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会倾向于大券商承销的有上市诉求的企业。鉴于其信用风险大,流通性弱,本基金会严格防范风险。所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投资前都必须实地调研,研究报告由研究员双人会签,并对投资比例有严格控制。重大投资决策需上报投资委员会。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但可持有因持股票派发的权证或因参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正股价格变动、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指标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7) 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债券信用风险主要分为:单券种的信用风险和债券组合的信用风险。

  针对单券种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的管理:①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运用信用产品的相关数据资料,分析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表外事项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确定信用债的风险等级;②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持续信用跟踪分析;③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

  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是全市场债券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以2002年1月4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7年11月26日正式发布。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考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柜台交易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最广的指数之一。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能够客观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如基金变更投资比例范围,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市场推出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等),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六)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七) 投资决策流程

  1. 普通证券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重点等;

  3)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行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债券研究员的债券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分析和券种选择建议等,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

  5)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6) 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 金融工程研究员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8) 基金管理小组定期检查评估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以便随时修正不合理的投资决策;

  9) 基金管理小组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2.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决策流程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公司制定了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中小企业私募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经理、行业/债券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密切配合,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宏观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并提供逻辑清晰、数据翔实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讨论并决定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产配置比例以及投资控制重点等;

  3)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债券市场分析、中小企业发行人财务、经营状况以及所在行业基本面分析和券种选择建议等,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向公司投资委员会提交。经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本基金严格按照审议通过后的投资计划书进行具体的投资组合构建;

  5)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6) 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 对已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研究员必须保持紧密的跟踪和研究,如有调整事项,将相关建议反映给基金经理;

  8) 由金融工程部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9) 基金管理小组定期检查评估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以便随时修正不合理的投资决策;

  10) 基金管理小组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八)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遵从其规定。

  8.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基金款;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5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为50%。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5. 本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基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基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6%。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4%。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 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 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 投资组合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下转D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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