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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朋实业股份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2-10-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 名称: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518号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朋股份 股票代码:002328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宋琳、郭亚娟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通讯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号 联系电话: 021-31166512 签署日期:2012年9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签署本报告书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本报告书一经签署构成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不会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的其他义务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宋琳先生: 1、名称:宋琳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1022919811202**** 5、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6、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号 7、邮政编码:201708 8、联系电话:021-31166512 9、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郭亚娟女士: 1、名称:郭亚娟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1022919580216**** 5、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6、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号 7、邮政编码:201708 8、联系电话:021-31166512 9、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 郭亚娟女士与宋琳先生系母子关系。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 (一)宋琳先生 2007年—至今,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董事长、副总裁; 2007年—至今,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2010年—至今,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XINPENG CORPORATION总裁,上海新朋联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扬州新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上海鹏众钢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11年—至今,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英艾森电气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2012年—至今,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朋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新朋产业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11年—至今,兼任上海能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二)郭亚娟女士 2007年—2009年,担任上海新朋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 2009年—至今,退休。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及设计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宋琳先生、郭亚娟女士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宋琳先生、郭亚娟女士分别持有上海能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70%及30%的股权,该公司主营业务是电气自动化技术及设备的研发。 除上述新朋实业及上海能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控制企业。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公司股份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妥善处理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宋伯康先生因病逝世后名下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市场情况进一步处置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原因 宋伯康先生于2012年6月20日死亡。根据上海市青浦公证处于2012 年9月3日出具的沪青证字第3055号《公证书》,郭亚娟女士为被继承人宋伯康先生之配偶,宋琳先生为宋伯康先生和郭亚娟女士唯一子女;宋伯康先生生前未立有遗嘱,对其财产未作夫妻财产约定,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外,宋伯康先生不存在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宋伯康先生的遗产应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二、权益变动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郭亚娟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0,34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41%;宋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1,505,0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3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1、根据上海市青浦公证处于2012年9月3日出具的沪青证字第3055号《公证书》及第3077号《公证书》,宋伯康先生及郭亚娟女士名下全部的公司股份共计207,280,087股,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上述股份的一半即103,640,043股应归郭亚娟女士所有,上述股份的另一半即103,640,044股为宋伯康先生的遗产,应由权益人继承。 根据2012年9月4日上海市青浦区公证处出具的沪青证字第3077号《公证书》所公证的由权益人于2012年9月3日签署的《遗产分割协议》,宋伯康先生之遗产公司股份103,640,044股,由郭亚娟女士继承33,145,134股,宋琳先生继承70,494,910股。 2、在本次权益变动后,郭亚娟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36,785,177股,宋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2,000,000股,分别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及36.00%。 三、宋琳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161,747,478股为限售股,剩余公司股份252,522股为流通股,均不存在其他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郭亚娟女士持有的136,785,177股公司股份全部为限售股,不存在其他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第五节 后续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截止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公司的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公司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变更的计划;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变更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宋琳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但信息义务披露人与公司仍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了相应的承诺函。 三、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规范关联交易出具了相应的承诺函。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也未发生如下情况: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宋琳先生: 1、2012年5月24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000,090股,约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22%,增持均价为6.81元; 2、2012年6月1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0,000股,约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2%,增持均价为7.24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郭亚娟女士: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郭亚娟女士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宋琳先生: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郭亚娟女士: ■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其子宋琳先生外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上海市青浦区公证处出具的沪青证字第3055号《公证书》及第3077号《公证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函》;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自查报告; 5、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的说明。 二、查询地址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具体查询地址如下: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号; 联系人:肖文凤; 电话:021-31166512; 传真:021-31166513。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宋琳 先生 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亚娟 女士 签字 签署日期:2012年 月 日 附表一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宋琳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亚娟 签署日期: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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