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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2)042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2012-10-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股权激励股份共计75,000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份的0.03%。 2、本次股权激励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96元/股,于2012年10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已回购股票的注销。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授予、第一期解锁情况 1、公司于2010年8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已将完整的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公司对激励计划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并于2010年11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激励计划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2、2010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同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列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情况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201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叶永洋、余百丹自愿放弃获授此次限制性股票,原激励对象陈晓团、崔敏、沈新良已离职,相应放弃总股数为245,000股,公司相应将授予数量调整为2,930,000股,授予人数调整为60人,授予价格仍为17.92元,并确定2011年3月18日为授予日。2011年4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1年4月6日。 4、2012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同意60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732,50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及定价依据 黄宇作为原激励对象于2011年3月18日获授水晶光电限制性股票50,000股,该激励对象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款项,后因公司实施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第一期解除限售,现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权激励股份75,000股。 鉴于黄宇因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十一章第(二)条第4项规定相关规定,将黄宇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75,000股股份全部进行回购注销。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中对回购价格的约定,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8.96元/股。 2012年7月7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2012年10月11日,公司完成了对上述原激励对象黄宇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75,000股的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减资系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约定,对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黄宇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之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从而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减资,除尚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已依法履行其他必要的减资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减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依法有效存续构成影响。 四、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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