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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回购核准 利于提高市场效率 2012-10-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周少杰
见习记者 周少杰 日前,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涉及上市公司有两项,包括取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满足四种情形之一的无需经证监会核准。有专家称,这些举措将提高市场效率,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 宝钢股份近期回购股份一事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公司自9月21日以来已回购公司股份1.31亿股,股价应声上涨。然而,这一行动并未成为潮流。证券时报记者统计发现,今年以来,除了包钢股份,启动或实施回购股份计划的上市公司仅有德美化工、宁波华翔、安凯客车、江淮汽车等4家。此外,鲁泰、南玻、长安汽车等公司也启动实施B股计划。 部分上市公司反映,回购股份流程繁琐限制较多。根据此前的规定,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方可实施回购方案。“往往上市披露回购预案之后,股价就已经涨到回购价格区间上方,等到证监会核准之后,回购计划早已成为一纸空文了。” 一位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说。 “取消核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大势所趋。”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在A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案例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证监会取消核准回购股份事项,既提高行政效率又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自主性,达到在合适时机回购股份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效果。与此同时,这也表明管理层鼓励A+B股公司通过回购注销B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态度。 对于证监会取消核准在一定情形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董登新表示赞同,这一举措将在很大程度提高上市公司并购效率,也鼓励持股比例较大股东的增持行为。 据统计,近年来,证监会批复豁免有关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案例达到26例,其中多数情形属于持股比例较大的央企增持行为。按原规定,持有上市公司比例超过30%的股东继续增持应采用要约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豁免。 专家认为,原先的规定目的在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防止内幕交易。但在实践中,部分触及要约收购条件的情形并未损害股东利益。比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导致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变更,大股东有计划的增持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简化程序,提高市场效率。 根据国务院决定,满足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不经过证监会核准: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且该收购人在新股发行前已经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对于市场预期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权利下放到交易所并不在此次调整之列,董登新认为,上市公司融资审批权下放目前尚不具备条件,需要各方深入探讨,尤其在市场低迷的情况大步改革,更容易引起市场波动。“资本市场的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未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资本市场有望将更加市场化。”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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