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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0-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2-044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获得 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铝业公司通知,中国铝业公司于 2012 年10月12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2】940号),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问题进行了批复: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调整方案;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1497448.7892万股,其中中国铝业公司持有521440.7195万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4.82%。 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将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2-045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 201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本次会议”)无否决及修改议案情况,亦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10月12日下午14:00起依次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 (二)A股股东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10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公司总部办公楼会议室。 (四)会议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既可以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参加网络投票。同一A股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A股股份出现重复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熊维平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实际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包括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股份9,036,627,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A股股份7,162,444,021股;参加现场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H股股份1,458,712,127股;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计7名,代表A股股份415,471,832股。 (二)201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 实际参加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表决的(包括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名,代表A股股份7,577,832,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79.1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A股股份7,162,360,692股;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计7名,代表A股股份415,471,832股。 (三)201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 参加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现场投票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H股股份1,453,067,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H股股份总数的36.84%。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7项,均获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第3项议案中的3个议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均获通过。 表决情况如下:
(二)201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 提交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3项,均获通过。 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对第1项议案中的3个议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均获通过。 表决情况如下:
(三)201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 提交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3项,均获通过。 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对第1项议案中的3个议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均获通过。 表决情况如下: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的法律顾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及201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0月1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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