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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0-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2-074

  债券代码:122111 债券简称:11永泰债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0月13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永泰A座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王金余先生主持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805,496,1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5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报告和提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股数805,496,17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有关本次中期票据发行方案如下:

  1、注册规模及发行安排

  公司本次申请注册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中期票据,并将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在注册额度内择机一次或分次发行。

  2、发行期限

  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3、发行利率

  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协商一致确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限内固定不变。

  4、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项目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5、主承销商

  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

  6、授权事宜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实施,并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和修订本次发行的具体金额、期限、发行期数、承销方式及发行时机等具体发行方案;

  (2)决定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中期票据的相关申报、注册手续;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相关的其它事宜;

  (6)上述授权在本次发行的中期票据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关于公司为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805,496,17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谢静律师、王丽丽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2-075

  债券代码:122111 债券简称:11永泰债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申请延期提交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

  反馈意见书面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7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121232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通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反馈意见,并要求公司于收到反馈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如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每30个工作日就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予以公告。

  公司收到反馈通知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需要反馈的材料进行了积极的准备,有关国土资源部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收购涉及目标煤矿的备案证明文件已经取得。目前由于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超过六个月的时效,因而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复材料并报送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延期报送反馈意见书面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有关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最新一期的审计报告已经完成,公司将按照程序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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