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0-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2-040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到期暨 共同控制关系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蔡永太先生、李晓斌先生、麻秀星女士、黄明辉先生、叶斌先生、郭元强先生、林燕妮女士和林千宇女士等共8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74,779,880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36.874%。其中,蔡永太担任董事长兼总裁、李晓斌担任董事兼副总裁、麻秀星担任董事兼副总裁、黄明辉担任副总裁、叶斌担任董事、林燕妮担任监事会主席、郭元强担任监事、林千宇担任财务总监。自2004年本公司设立以来,上述8人实际控制着本公司的经营决策与管理,并于2007年10月9日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同意在本公司的股东大会运作中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表决权),有效期限为:(1)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公司上市满三年(若本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前获准上市);(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满五年(若本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前未获准上市)。鉴于本公司于2010年5月上市,因此,该协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即截至2012年10月9日到期终止。除了协议共同控制本公司外,上述8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持股情况如下表:
本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收到上述8位原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交的《关于共同控制关系变动的声明与承诺函》。根据该函,原公司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蔡永太先生、李晓斌先生、麻秀星女士、黄明辉先生、叶斌先生、郭元强先生、林燕妮女士和林千宇女士等共8人共同声明:自2012年10月15日起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因此,上述8位股东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解除。 目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前三大股东中,蔡永太先生持有17.71%股份,李晓斌先生持有5.32%股份,黄明辉先生持有5.08%股份,李晓斌先生及黄明辉先生与蔡永太先生所持股份均存在较大的差距,且上述两名股东合计持股数量之和也低于蔡永太先生。鉴于自公司成立以来,蔡永太先生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裁,一直作为公司管理团队的核心,蔡永太先生作为大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半数,且目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职务,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始终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因此随着共同控制关系的解除,第一大股东蔡永太先生仍然实际控制着公司,为公司单一实际控制人。同时,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李晓斌先生、麻秀星女士、黄明辉先生、叶斌先生、郭元强先生、林燕妮女士和林千宇女士等7人共同承诺:为维护公司经营稳定及可持续发展,愿意共同保障蔡永太先生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在作为本公司股东期间,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不与除蔡永太先生之外的本公司其他股东签订与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限制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利的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蔡永太先生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并在不作为一致行动人后仍将尽最大可能共同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当蔡永太提出邀约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时将同意签订。共同控制关系的解除,及原公司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李晓斌先生、麻秀星女士、黄明辉先生、叶斌先生、郭元强先生、林燕妮女士和林千宇女士等共7人的共同承诺,保证了蔡永太先生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稳定,进而保证了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层的稳定。 同时,除原实际控制人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1.5%以上的12位发起人股东(杨建华先生持有本公司2.25%股份,桂苗苗女士、邱聪先生、高卫国先生、陈强全先生、刘德渊先生、孙雪峰先生、陈鹭琳先生、赖卫中先生、黄汉东先生、钟怀武先生、林秀华女士各持有本公司1.5%股份,12位发起人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18.75%股份,上述12位发起人股东均在本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位。)也对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下作出如下承诺:为维护公司经营稳定及可持续发展,愿意共同保障蔡永太先生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作为本公司股东期间,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不与除蔡永太先生之外的本公司其他股东签订与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限制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利的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蔡永太先生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并在作为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尽最大可能共同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当蔡永太提出邀约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时将同意签订。 综上,上述19位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37.92%股份的承诺保证了蔡永太先生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稳定,进而保证了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层的稳定。承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永太先生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李晓斌先生、麻秀星女士、黄明辉先生、叶斌先生、郭元强先生、林燕妮女士和林千宇女士等共8人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持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其仍将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前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的限售承诺。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永太先生在《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表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 经过上述变动后,截止2012年10月15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如下表:
此外,蔡永太先生签署的《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2-041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建研集团 股票代码:002398 信息披露义务人:蔡永太 住所: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建设科技大厦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 签署日期: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2、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建研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建研集团拥有权益。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以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原公司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蔡永太先生、李晓斌先生、麻秀星女士、黄明辉先生、叶斌先生、郭元强先生、林燕妮女士和林千宇女士等共8人共同声明:自2012年10月15日起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暨共同控制关系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蔡永太先生成为公司单一实际控制人,因而披露本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蔡永太 曾用名:蔡永泰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0204196310****31 住所:厦门市湖滨南路******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蔡永太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和实际控制 本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蔡永太为建研集团现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止,蔡永太直接持有建研集团17.71%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蔡永太先生:硕士研究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8年至今在本公司任职,历任研发部主任、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所所长助理、副所长、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站主任,2011年起担任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院长,2004年4月至今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相关处罚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人资格审查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蔡永太为建研集团实际控制人。除控制建研集团(包括建研集团控股子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蔡永太控制的核心企业为厦门红天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蔡永太持有70%的股权。 厦门红天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资本3,000万元,主营业务为创业投资管理。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转让的决定 原公司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蔡永太先生、李晓斌先生、麻秀星女士、黄明辉先生、叶斌先生、郭元强先生、林燕妮女士和林千宇女士等共8人共同声明:自2012年10月15日起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暨共同控制关系解除。目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前三大股东中蔡永太先生持有本公司17.71%股份,李晓斌先生持有本公司5.32%股份,黄明辉先生持有本公司5.08%股份,李晓斌先生及黄明辉先生与蔡永太先生所持股份均存在较大的差距,且上述两名股东合计持股数量之和也低于蔡永太先生;同时,蔡永太先生作为大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半数,且目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职务,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始终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因此随着共同控制关系的解除,第一大股东蔡永太先生仍然实际控制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蔡永太先生成为公司单一实际控制人。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增持或处置已拥有的权益的股份,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情况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和结果 本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收到上述8位原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交的《关于共同控制关系变动的声明与承诺函》,原公司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蔡永太先生、李晓斌先生、麻秀星女士、黄明辉先生、叶斌先生、郭元强先生、林燕妮女士和林千宇女士等共8人共同声明:自2012年10月15日起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暨共同控制关系解除。鉴于自公司成立以来,蔡永太先生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裁,一直作为公司管理团队的核心,报告期内蔡永太先生作为大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占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比例在半数以上,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始终具有较强的控制力,随着共同控制关系的解除,第一大股东蔡永太先生仍然实际控制着公司,蔡永太先生成为公司单一实际控制人。目前蔡永太先生持有35,907,7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71%。 二、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蔡永太先生、李晓斌先生、麻秀星女士、黄明辉先生、叶斌先生、郭元强先生、林燕妮女士和林千宇女士等共8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74,779,880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36.874%;其中,蔡永太担任董事长兼总裁、李晓斌担任董事兼副总裁、麻秀星担任董事兼副总裁、黄明辉担任副总裁、叶斌担任董事、林燕妮担任监事会主席、郭元强担任监事、林千宇担任财务总监。自2004年本公司设立以来,上述8人实际控制着本公司的经营决策与管理,并于2007年10月9日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同意在本公司的股东大会运作中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表决权),有效期限为:(1)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公司上市满三年(若本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前获准上市);(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满五年(若本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前未获准上市)。该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即截止2012年10月9日到期终止。 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及股份转让的其他安排 蔡永太先生公司所持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其将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前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的限售承诺。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蔡永太所持有的建研集团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转让交易,不涉及资金来源。无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支付资金的方式。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支持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的发展,实现其“科技服务中国,三年经济总量再翻番”的发展目标。除此之外,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建研集团主营业务重大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调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公司将延续原有的管理团队,保证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层的稳定。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改变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改变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建研集团仍将作为独立运营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建研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为确保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建研集团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的经营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完整。本次权益变动对于建研集团的经营独立性并无实质性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蔡永太现为建研集团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也不存在关联交易。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建研集团及其子公司进行过任何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建研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任何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计划,也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转让事项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建研集团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在本次转让事项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建研集团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蔡永太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蔡永太身份证明文件; 2、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3、《关于共同控制关系变动的声明与承诺函议》; 4、《广发证券关于建研集团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到期暨共同控制关系解除的专项意见; 5、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建研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联系人:周荣志 柯麟祥 联系电话:0592-2273752 传 真:0592-2273752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姓名:蔡永太 签字: 日期: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2-042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建研集团 股票代码:002398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晓斌、黄明辉、麻秀星、叶斌、郭元强、林燕妮和林千宇等共7人 住所: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建设科技大厦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 签署日期: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2、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建研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建研集团拥有权益。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以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原公司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蔡永太先生、李晓斌先生、麻秀星女士、黄明辉先生、叶斌先生、郭元强先生、林燕妮女士和林千宇女士等共8人共同声明:自2012年10月15日起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暨共同控制关系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蔡永太先生成为公司单一实际控制人,因而披露本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晓斌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0204196410****52 住所:厦门市禾祥西路19号******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李晓斌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姓名:黄明辉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0204196410****57 住所:厦门市厦禾路797号******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黄明辉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姓名:麻秀星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2601197312****22 住所:厦门市洪文一里117号******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麻秀星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姓名:叶斌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0204196805****15 住所:厦门市湖滨四里24号******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叶斌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姓名:郭元强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0204197304****12 住所:厦门市洪文一里33号******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郭元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姓名:林燕妮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0204196605****29 住所:厦门市厦港新村7号******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林燕妮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姓名:林千宇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0204197710****24 住所:厦门市店上东里42号******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林千宇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和实际控制 本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晓斌、黄明辉、麻秀星、叶斌、郭元强、林燕妮和林千宇等共7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38,872,112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9.17%;其中,李晓斌担任董事兼副总裁,麻秀星担任董事兼副总裁,黄明辉担任副总裁,叶斌担任董事,林燕妮担任监事会主席,郭元强担任监事,林千宇担任财务总监。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止,李晓斌直接持有建研集团5.32%的股份为第二大股东,黄明辉直接持有建研集团5.08%的股份为第三大股东。除了原《一致行动协议书》协议共同控制本公司外,上述7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李晓斌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高级工程师;1986年至今在本公司任职,历任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站建材室主任、管理室主任,副主任兼副总工、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公司董事兼副总裁。2004年4月至今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黄明辉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高级工程师;1985年至今在本公司任职,历任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站地基室主任,副主任兼副总工,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公司董事兼副总裁。2004年4月至今一直担任公司副总裁。 麻秀星女士: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97年至今在本公司任职,历任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所检测员、杏林检测室副主任,福建科之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福建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常青树建材(福建)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董事兼副总裁。2004年4月至今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叶斌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1988年至今在本公司任职,历任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站检测员、结构检测室副主任,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结构检测站副站长、结构检测站站长、副总经理,厦门天润匠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董事。2004年4月至今一直担任公司董事。 郭元强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1992年至今在本公司任职,2000年6月起历任科之杰科技生产部经理、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管代、常务副总经理,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任公司董事。2010年9月至今任公司监事、内部审计部副部长。 林燕妮女士: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1986年至今在本公司任职,历任试验员、组长,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站杏林检测站副站长、建材检测站副站长,公司工会主席,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监事并担任监事会主席。2004年4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公司工会主席。 林千宇女士: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会计师,高级经济师;曾任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办会计,2001年至今在本公司任职,历任主办会计、综合部副主任、财务主管,公司财务总监。2004年4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相关处罚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转让的决定 原公司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蔡永太先生、李晓斌先生、麻秀星女士、黄明辉先生、叶斌先生、郭元强先生、林燕妮女士和林千宇女士等共8人共同声明:自2012年10月15日起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暨共同控制关系解除。目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前三大股东中蔡永太先生持有本公司17.71%股份,李晓斌先生持有本公司5.32%股份,黄明辉先生持有本公司5.08%股份,李晓斌先生及黄明辉先生与蔡永太先生所持股份均存在较大的差距,且上述两名股东合计持股数量之和也低于蔡永太先生;同时,蔡永太先生作为大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半数,且目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职务,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始终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因此随着共同控制关系的解除,第一大股东蔡永太先生仍然实际控制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晓斌先生、麻秀星女士、黄明辉先生、叶斌先生、郭元强先生、林燕妮女士和林千宇女士等共7人及蔡永太先生解除共同关系。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目前,原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李晓斌先生、麻秀星女士、黄明辉先生、叶斌先生、郭元强先生、林燕妮女士和林千宇女士等共7人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持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其仍将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前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的限售承诺。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增持或处置已拥有的权益的股份,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情况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和结果 本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收到上述8位原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交的《关于共同控制关系变动的声明与承诺函》,原公司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蔡永太先生、李晓斌先生、麻秀星女士、黄明辉先生、叶斌先生、郭元强先生、林燕妮女士和林千宇女士等共8人共同声明:自2012年10月15日起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暨共同控制关系解除。鉴于自公司成立以来,蔡永太先生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裁,一直作为公司管理团队的核心,报告期内蔡永太先生作为大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占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比例在半数以上,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始终具有较强的控制力,随着共同控制关系的解除,第一大股东蔡永太先生仍然实际控制着公司,蔡永太先生成为公司单一实际控制人。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晓斌先生、麻秀星女士、黄明辉先生、叶斌先生、郭元强先生、林燕妮女士和林千宇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保持不变。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转让事项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建研集团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在本次转让事项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建研集团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晓斌、麻秀星、黄明辉、叶斌、郭元强、林燕妮和林千宇等共7人。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李晓斌、麻秀星、黄明辉、叶斌、郭元强、林燕妮和林千宇等共7人身份证明文件; 2、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3、《关于共同控制关系变动的声明与承诺函议》; 4、《广发证券关于建研集团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到期暨共同控制关系解除的专项意见; 5、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建研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联系人:周荣志 柯麟祥 联系电话:0592-2273752 传 真:0592-2273752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姓名:李晓斌、麻秀星、黄明辉、叶斌、郭元强、林燕妮和林千宇等共7人。 签字: 日期: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