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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向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秋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张春雷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以前报告期财务报表是否发生了追溯调整 □ 是 √ 否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 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说明 无。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报告期末余额较年初减少19.81%,主要原因系公司支付现金股利、采购(包括预付)货款、税金和经费支出的提高、以及研发项目的投入所致。 2、应收账款报告期末余额较年初增长52.90%,主要原因系公司销售收入持续增长,而银行客户相对集中于年末付款。 3、预付款项报告期末较年初增长58.30%,主要原因是为了保障公司金融专用设备新产品的有效供应而预付供应商的货款和办公场地装修预付款增加所致。 4、应收利息报告期末较年初增长4,944,045.00元,主要原因系公司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其他应收款报告期末较年初增长32.49%,主要原因系公司各地办事处场地租赁押金和员工备用金的增加。 6、存货报告期末较年初增长106.15%,主要是因为公司新开发的金融专用设备产品的硬件构成比例相对公司以往产品提高,公司增加生产采购了准备用于近期销售的此类金融专用产品所致。 7、其他流动资产报告期末较年初增长126.27%,主要原因系预付房租的待摊费用及预付咨询服务费用的增加所致。 8、无形资产报告期末较年初增长2344.87%,主要原因系公司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支出增加以及资本化研发支出在项目开发完成后形成的无形资产。 9、长期待摊费用报告期末较年初增长139.17%,主要原因系公司募集资金实施项目实施地点及办公场地的装修费增加所致。 10、递延所得税资产报告期末较年初增长60.82%,主要原因系可抵扣的企业所得税暂时性差异的增加所致。 11、应付账款报告期末较年初减少33.41%,主要原因系公司本期支付采购材料款增加。 12、预收款项报告期末较年初减少90.43%,主要原因系公司本期结算上期的预收货款。 13、应交税费报告期末较年初减少48.43%,主要为公司第二季度汇算清缴上年度预提的企业所得税费用而减少的税额。 14、其他应付款报告期末较年初增长45.13%,主要原因系公司部分员工的报销款项暂未支付。 15、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86%,主要原因系公司主营产品销售的增长所致。 16、营业成本同比增长12.40%,主要原因系公司金融专用设备类产品的硬件成本增加以及计入软件开发产品成本的开发人员薪酬水平提高所致。 17、销售费用同比增长7.67%,主要原因系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和市场推广的力度以及销售人员薪酬福利水平的提高所致。 18、管理费用同比增长39.29%,主要原因系研发、管理人员增加、薪酬水平提高使薪酬福利总额增加,以及办公场地扩大、加大研发和管理投入等因素造成费用的增加。 19、财务费用同比降低68.48%,主要是资金因存款期限延长致利息率略有提高产生的利息收入增加。 20、营业外收入同比增加33.83%,主要原因系本期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即征税款收入增加。 (二)业务回顾和展望 1、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2012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9,624,655.45元,同比增长10.86%;营业利润3,040,669.85元,同比下降13.43%;净利润9,563,503.70元,同比增长15.60%。 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主要是由于随着公司新产品开发及传统产品升级换代计划进一步落实,产品市场推广初显成效。营业利润未能与营业收入实现同步增长主要原因:一是公司员工人数较上年同期增加,薪酬及福利水平提高,以及办公场地扩大、研发和管理投入加大等因素造成管理费用同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二是公司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增加,以及为了配合新产品的市场推广,公司加大市场开拓的力度,造成报告期内销售费用有所增长;三是公司金融专用设备类产品的硬件成本略有上升以及计入软件开发产品成本的开发人员薪酬增加,致使公司主营业务整体毛利率略有下降。此外,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为207.2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93.57万元,对公司的净利润有一定影响。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本年度重要经营计划的新产品开发计划进展顺利,印章智能管理系统、自助回单打印系统、支票ATM受理机等一批新产品已经或者即将开发完成,部分产品已逐步开始形成销售收入,预期将为公司业务带来新的业绩增长点。 2、未来发展计划 2012年第四季度及2013年度,公司将坚持既定发展战略,专注于银行信息化领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工作,努力通过新产品推广实现业绩的稳步增长;二是继续抓好募投项目计划的实施工作,研究制定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努力实现募集资金效用最大化;三是积极探索从横向和纵向拓展公司业务领域,推动公司业绩可持续长远发展;同时,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内控体系的建设,完善公司薪酬和绩效考核体系,提高人员效能,为公司长远稳定发展建立坚实的基础并提供充足的动力。 四、重要事项 (一)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注1: 1.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何晔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同时,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何晔还承诺: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公司监事周峰、杨金敏和李玟臻,高级管理人员刘奕、许秋江、唐劲星、彭建文和金一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2: 公司共同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和李军,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何晔,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了以下承诺: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不会利用公司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三)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四)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五)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要求,上市公司应明确股东回报规划,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现金分红信息披露透明度。2012 年8 月10 日,公司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第一百六十条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第一百六十九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有关现金分红政策,《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2012 年3 月1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12 年4 月10日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12,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5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800万元(含税),根据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已于2012年5月16日实施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六)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八)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九)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按深交所相关备忘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一)发行公司债券情况 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 是 √ 否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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