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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0-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2-002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浩源股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0日下午4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规定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__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监事会成员在全面了解《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后, 对其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一致认为: 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2年10月22日 附:审核意见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规定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__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我们在全面了解《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后, 对其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一致认为: 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监 事:胡中友 沈学锋 韩小峰 2012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2-001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0 日上午11时在新疆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公司2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成员 5 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5名,其中现场出席董事3名,分别是周举东先生、田永革先生和许榕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2名,分别是杨生汉先生和汤琦瑾女士。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周举东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 2012 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二、审议通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 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同意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阿克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场信用社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表决结果:5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以上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5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10 月 22 日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2-003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疆浩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143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3.8万股,发行价格为21.73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8,484,74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7,256,776.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71,227,963.56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2〕3-47号《验资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为阿克苏市天然气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市区工程项目)、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和喀什地区巴楚县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阿克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场信用社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将上市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放和管理,并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及上述开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开设的账号为“6500 1690 1000 5250 7373”及“6500 1690 1000 5250 7366”,截止2012年9月21日,专户余额为5,314.84万元和5,391.6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和喀什地区巴楚县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在阿克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场信用社开设的账号为“8521 3011 2010 1005 22519”,截止2012年9月21日,专户余额为12,633.2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阿克苏市天然气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市区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开设的账号为“5120 1010 0100 2646 91”,截止2012年9月21日,专户余额为14,258.5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涂军涛、杨爽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形式抄送招商证券及其两个保荐代表人。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抄送招商证券及其两个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八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0月2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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