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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2-051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特药业为子公司担保实施情况的公告 2012-10-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2年5月15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英特药业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特药业")为其控股子公司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医疗器械公司")融资提供不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相关内容已披露在2012年4月12日、2012年5月16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2012年10月19日,英特药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简称"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㈠ 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英特药业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㈡ 被保证的主债权 1、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2012年10月19日至2013年10月19日期间因债权人向医疗器械公司(简称"债务人")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贷款、票据、保函、信用证等各类银行业务。 2、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3、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和最高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㈢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㈣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两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㈤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5.0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三、 担保实施情况 2012 年10 月19日,医疗器械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2 年10月19日至2013年10月19日,贷款用途为日常经营周转。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681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1.6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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