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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12-040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0-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赣证监发{2012}173号)文件精神,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1、为避免同业竞争,2008年6月1日,公司的控股股东李良彬家族成员李良彬、李良学、李华彪、熊建浪、罗顺香及黄闻与公司的第二大股东王晓申(以下简称"李良彬等七名自然人")向公司出具了《非竞争承诺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止2012年10月22日,李良彬等七名自然人均信守承诺,没有发生与公司同业竞争的行为。 2、关于公司过去未完全遵循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费政策缴纳社会保险费之事项,李良彬、王晓申、中比基金、五矿投资、张建如、沈海博、南昌创投、曹志昂、罗顺香、黄闻等公司前十大股东承诺:"在赣锋锂业上市后,若由于赣锋锂业在上市前的经营活动中存在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而被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补缴或者处罚,将共同赔偿发行人由此产生的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止2012年10月22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均遵守了所做的承诺。 3、关于公司在2008年之前没有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之事项,李良彬、王晓申、中比基金、五矿投资、张建如、沈海博、南昌创投、曹志昂、罗顺香、黄闻等公司前十大股东承诺:"在赣锋锂业上市后,若由于赣锋锂业在上市前的经营活动中存在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补缴或者处罚,将共同赔偿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止2012年10月22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均遵守了所做的承诺。 4、关于公司已享受的扶持资金之事项,李良彬、王晓申、中比基金、五矿投资、张建如、沈海博、南昌创投、曹志昂、罗顺香、黄闻等公司前十大股东承诺:"在赣锋锂业上市后,若由于赣锋锂业在上市前的经营活动中所享受的政府扶持政策发生变动,而导致赣锋锂业已经享受的扶持资金被有关政府部门追回,将共同赔偿赣锋锂业由此产生的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止2012年10月22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均遵守了所做的承诺。 5、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之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利分配及现金分红计划为:"在外界环境和内部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公司无重大投资、偿还贷款等特定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完成上市后当年开始,三年内累计分配股利不低于该三年累计实现可分配利润的40%,其中以现金方式实施的股利分配不少于累计分配股利的50%"。 承诺期限:2010年8月10日-2013年8月9日。 截止2010年 12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可供分配利润为 64,895,632.32元。2010年度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为: (一)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0000 万股为基数, 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共计派送现金红利4000万元(含税)。 (二)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0000万股为基数, 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总股本由 10000 万股增加为 15000 万股,资本公积由476242130.95元减少为426242130.95元。 截止2011年 12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可供分配利润为 54,083,705.09元。2011年度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5000 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派送现金红利3000万元(含税) 。 截止2012年10月22日,公司遵守了所做的承诺。 6、公司上市前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1) 本公司控股股东李良彬家族成员李良彬、李良学、李华彪、熊建浪、罗顺香及黄闻(以下简称李良彬家族)等6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0年8月10日-2013年8月9日。 截止2012年10月22日,控股股东李良彬家族成员等6人遵守了所做的承诺。 7、公司上市前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1) 本公司控股股东李良彬家族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2) 公司董事王晓申、沈海博、胡耐根,监事曹志昂,高级管理人员黄学武、袁中强、邵瑾、雷刚、周志承,核心技术人员邓招男、王大炳、巴雅尔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止2012年10月22日,李良彬家族成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皆遵守了所做的承诺。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0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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