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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2-61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10-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厚刚先生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2年10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00 4、股权登记日:2012年10月18日(星期四)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人寿大厦17楼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7、会议期限:半天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6人,代表股份470,861,145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66.21%。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许航律师、徐志豪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结构调整的议案》。 同意470,861,14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70,861,14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许航律师、徐志豪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0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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