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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刘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家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韩家厚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以前报告期财务报表是否发生了追溯调整 □ 是 √ 否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 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说明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应收票据报告期末较年初降低了80.31%,主要系公司增加了票据背书付款的比例所致。 2、应收账款报告期末较年初增长了42.16%,主要系年初到报告期末公司与业主进行的完工结算项目较多所致。 3、应收利息报告期末较年初增长了68.01%,主要系募集资金定期存款利息增加所致。 4、在建工程报告期末较年初增长了39.78%,主要系年初到报告期末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易世达科技园项目进行投入所致。 5、递延所得税资产报告期末较年初增长了70.18%,主要系年初到报告期末计提的坏账准备较多所致。 6、应付票据报告期末较年初增长了46.11%,主要系公司增加了付款结算中票据的比例所致。 7、应交税费报告期末较年初降低了50.26%,主要系报告期末应交增值税较年初减少并出现留抵税额所致。 8、销售费用年初到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增长了35.00%,主要系公司加强了市场拓展力度,销售部门的人工及差旅费增长所致。 9、资产减值损失年初到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增长了821.08%,主要系公司根据坏账准备会计政策计提的准备金较多所致。 (二)业务回顾和展望 2012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略有下降,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原因主要如下:受经济减速的影响,水泥、钢铁等行业的余热发电市场有所萎缩,且竞争加剧致行业毛利率有所下降;同时,报告期内按公司坏账政策计提的准备金额较大。 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易世达科技园-研发中心项目进展顺利,主体建筑中有两栋已经封顶,研发设备及设施的招标工作已经展开;募投项目―湖北世纪新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 1#、2#线全部调试完毕, 已具备并网发电条件。 报告期内,公司保持稳定的技术研发投入,向国家专利局递交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6项,获得授权公示的实用新型专利10项,为公司核心竞争地位提供有力保障。 四、重要事项 (一)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三)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四)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五)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股利分配。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①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满足现金红利分配的情况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公司应通过电话咨询、现场调研、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听取有关投资者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二)公司利润分配相关程序: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三)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需要,同时结合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公司以2011年年末总股本118,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为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38%,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已经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参与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东充分行使了表决权。上述权益分派已于2012年5月10日实施完毕。 (六)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一直执行较为严格的坏账准备政策,按应收账款账龄计提的坏账准备将对以后各报告期的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提醒投资者予以关注。 (七)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八)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九)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按深交所相关备忘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一)发行公司债券情况 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 是 √ 否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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