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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赵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楼金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王炳梅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以前报告期财务报表是否发生了追溯调整 □ 是 √ 否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 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说明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 货币资金项目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35.44%,主要系本期公司在建工程中支付款较大,且阿尔及利亚订单采购支出增加,致使货币资金支出较多,另应收账款回款额相对较少所致。 (2) 应收账款项目期末数较期初数增长44.32%,主要系:1)本公司产品应用于高压、超高压、特高压输电线路上,涉及项目大部分系国家重点工程,公司给予宽松的信用政策;2)阿尔及利亚订单按合同在本报告期发货,四季度回款所致。 (3)预付账款项目期末数较期初数增长54.73%,主要系本期工程设备预付款较期初增加较多所致。 (4)存货项目期末数较期初数增长43.07%,主要是本期为阿尔及利亚订单,增加了原材料及自制半成品的库存所致。 (5)短期借款项目期末数较期初数增长90.59%,主要系归还长期借款转贷为短期借款所致。 2.利润表项目 (1) 销售费用本期数较上年同期增长30.20%,主要系本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江西强联电瓷股份有限公司所致,上年同期仅8、9月合并。 (2) 管理费用本期数较上年同期增长26.34%,主要系本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江西强联电瓷股份有限公司所致,上年同期仅8、9月合并。 (3) 财务费用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长217.74%,主要系本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江西强联电瓷股份有限公司所致,上年同期仅8、9月合并。 (4) 资产减值损失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长63.99%,主要系本期应收账款增加较多,相应导致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增加所致。 (5)营业外收入本期数较期初数下降39.63%, 主要系公司本期收到政府补助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二)业务回顾和展望 1、业务回顾 (1)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0,763.55万元,较上年同期相比下降0.95%;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917.98万元,较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5.03%。主要原因:1)公司销售战略有所调整,选择性参与投标;2)收购江西强联电瓷股份有限公司后,尚处于资源整合阶段,效益未充分突现;3)阿尔及利亚订单已按合同条款履行。但第一批交货数量较少。 (2)在国内市场上,报告期内,公司成功获得了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项目皖电东送淮南至上海特高压交流输电示范工程玻璃绝缘子项目中标,本次中标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开拓适用于特高压输电线路上的玻璃绝缘子市场;在海外市场上,报告期内公司又喜获订单,与印度国家电网公司签订了6356.61万元人民币的玻璃绝缘子销售合同。另外公司与阿尔及利亚用户单位GAME公司所签合同的第一批交货也已经顺利完成。 (3)公司通过持续技术创新,丰富了产品种类、优化了产品结构。报告期内,公司被授予直流盘形悬式玻璃绝缘子专利6项。 2、未来展望 (1) 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公司将继续以“十二五“期间电网建设为契机,抓住机遇,争取提升公司在国内高电压等级线路玻璃绝缘子的市场占有率;在海外市场上,公司将继续不断扩大市场销售范围,完善海外销售网络。并将公司销售战略逐步由国内为主发展成国内外销售并重的局面。 (2)继续加大研发与产业化投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丰富产品种类,优化产品结构,推出质量更优、性能更好、附价值更高的新产品;继续对现有生产技术工艺、设备进行完善和升级改造,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3)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加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来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从而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四、重要事项 (一)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三)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四)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五)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1、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2012年5月19日,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2012年8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并在2012年10月20日,公司董事会组织召开了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基本原则:(1)公司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1)利润分配的形式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如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则中期财务数据需要经过审计。(2)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足额的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上述全部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3)现金分红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4)在公司该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余时,董事会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 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须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须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经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合计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通过。 2、公司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完备,独立董事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充分表达意见及诉求、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八)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九)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按深交所相关备忘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一)发行公司债券情况 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 是 √ 否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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