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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 公司负责人邹剑寒、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苏卫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慧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本次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以前报告期财务报表是否发生了追溯调整 □ 是 √ 否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 三、重要事项 (一)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超过30%说明 ■ 2、合并利润表项目超过30%说明 ■ ■ 3、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超过30%说明 (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其他 √ 适用 □不适用 (1)重大诉讼民事判决 2011年12月26日,东莞威德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纠纷案。本案系因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66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的诉讼,漳州蒙发利系该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中的相对人,通知漳州蒙发利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7月16日、7月31日开庭审理,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24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66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012年9月2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东莞威德上诉状,截至本报告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进行二审审理。 (2)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蒙发利营销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设立情况 2012年3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9,100.35万元投资厦门蒙发利营销有限公司全国营销网络建设项目。2012年5月2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蒙发利营销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根据厦门蒙发利营销有限公司全国营销网络的布局,报告期内,厦门蒙发利营销有限公司分别注资500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深圳蒙发利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蒙发利保健器材有限公司、西安蒙发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蒙发利贸易有限公司。营销公司下属片区子公司的成立与运作,将加快推进国内市场品牌、渠道的建设。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四)对2012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2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3、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注:公司远期结汇期初合约金额21,310万美元,按期初汇率6.3009,折合为人民币金额为134,272.18万元;期末合约金额14,680万美元,按期末汇率6.341,折合为人民币金额为93,085.88万元。 4、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5、发行公司债券情况 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 是 √ 否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邹剑寒 2012年10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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