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独立董事刘伟先生因公未能出席现场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宁金成先生代为出席,并对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签署同意的意见。其他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董事长汤玉祥先生,董事、总经理牛波先生,财务总监刘春志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继伟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本报告期每股收益较去年同期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2年2月实施配股和2012年7月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后,公司总股本由年初的519,891,723股增加至报告期期末的705,286,590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 1)货币资金:变动的主要原因是销售收入增加及收到配股增资款、股权激励款所致; 2)交易性金融资产: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增加所致; 3)应收票据: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期末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4)预付账款: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将预付土地款转入其他应收款所致; 5)其他应收款: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将预付土地款转入所致; 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动的主要原因是该资产已全部处置完毕所致; 7)长期股权投资: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投资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股权所致; 8)在建工程: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新能源项目投资增加所致; 9)长期待摊费用: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待摊销的股权激励成本增加所致; 10)短期借款: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证押汇款增加所致; 11)应付账款:变动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量增加及结算周期性变动影响所致; 12)预收账款:变动的主要原因是预收款项对应的订单已交付所致; 13)应交税费: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期末应交增值税减少所致; 14)股本:变动的主要原因是配股增资和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增资影响所致; 15)资本公积:变动的主要原因是配股增资和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增资影响所致。 3.1.2利润表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 1)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要是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加所致; 2)销售费用:主要是人工成本及业务费用增加所致; 3)管理费用:主要是人工成本及研发投入增加所致; 4)财务费用:主要是利息收入及子公司的汇兑损益增加所致; 5)资产减值损失:主要是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6)投资收益:主要是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加收益所致; 7)营业外收入:主要是计入营业外的补贴收入减少所致; 8)营业外支出:主要是去年同期捐赠支出较大所致; 9)所得税费用:主要是利润总额增加所致。 3.1.3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 1)收到的税费返还:主要是收到的出口退税增加所致; 2)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主要是支付人工工资增加所致; 3)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主要是委托理财投资比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4)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主要是在建工程项目投资增加所致; 5)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主要是委托理财投资比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6)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主要是配股增资及股权激励收到的现金影响所致; 7)借款所收到的现金:主要是信用证押汇借款增加所致; 8)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是收到了其他货币资金中受限的保证金; 9)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是去年同期其他货币资金中受限的保证金较多。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09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书等材料。甘肃驼铃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和甘肃省公路运输服务中心诉公司,起诉书称兰州宇通解散行为违反《合资合同书》的约定,要求赔偿共计1980万元。 2011年8月17日,法院主持开庭,原告甘肃驼铃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和甘肃省公路运输服务中心将索赔金额由1980万元提高到8192.96万元。 2012年3月20日,法院再次主持开庭。2012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原告甘肃驼铃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损失2360.4万元,判决公司赔偿甘肃省公路运输服务中心损失3304.56万元。公司将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6日向公司出具承诺:就甘肃驼铃工贸有限公司、甘肃公路运输服务中心(起诉方)诉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被诉方)因违反《合资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一案,如公司因该案遭受任何损失,将由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额补偿。 3.2.2 股权激励 2012年5月2日,公司七届十五次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议案;2012年6月27日,公司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12年6月28日,公司七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2年7月19日,经公司董事会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首次授予的3162.6万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股份登记。 3.2.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客户通过选择合适的金融工具和融资方融资购车,公司对部分业务承担回购责任,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为此承担的回购责任余额为22.94亿元。 2011年9月1日,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支持方)的控股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在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如由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除外)期间,如本公司因与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合作的按揭贷款业务承担回购责任造成实际损失,均由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截止报告期末未发生上述回购事项。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11年,控股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2014年底前完成汽车零部件业务的整合并注入公司。关于拟注入资产的具体形态、注入方式和时间等,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监管的要求、资产的成熟度以及资本市场股东的认可程度等确定。目前,宇通集团正在做前期的准备工作。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无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玉祥 2012年10月21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