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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万国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胜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邓雪芬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以前报告期财务报表是否发生了追溯调整 □ 是 √ 否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 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说明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 (二)业务回顾和展望 1、经营情况回顾 受稀土原材料价格下降以及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下游节能灯市场需求降低,公司节能灯用稀土发光材料产品销售收入较2011年下降幅度较大,2012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07,127,964.67 元,比去年同期下降52.49%;营业利润58,629,303.52元,比去年同期下降69.06%;利润总额 64,773,039.72元,比去年同期下降66.02%;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49,343,541.64 元,比去年同期下降69.52%。报告期内,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基建工程已动工,新兴稀土发光材料产业化项目及年产1200吨稀土发光材料扩建项目处于筹备阶段。 面对困难和挑战,公司努力推进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进度,加大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高涂覆稀土发光材料项目取得突破,形成批量销售。此项目通过改变粉体的颗粒及表面性质等物理性能,在基本不降低产品应用性能的基础上,降低用粉量,满足了市场要求降低成本的需求,凭借优异产品性价比得到客户认可。同时在废弃稀土发光材料回收再利用以及LED用稀土发光材料研发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为公司拓宽产品线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2、 未来发展计划 公司将持续新产品的研发,充分利用募投项目特别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的开展,加快推进各研发项目进展。继续加大市场营销和新产品推广的力度,以实现灯用稀土发光材料市场占有率的提升。同时,大力加快锂电池材料、稀土催化剂等其它产品的研发和推广,拓宽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 四、重要事项 (一)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三)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四)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五)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公司盈利、现金流等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现金流状况良好且预计未来一年内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可以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和频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对于现金股利外的可分配利润,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独立董事应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涉及股票分红的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6、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7、利润分配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该会计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发展规划提出股利分配政策,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制定了《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1-2015)》,对未来五年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报告期内公司未制定现金分红计划。 (六)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八)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九)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按深交所相关备忘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一)发行公司债券情况 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 是 √ 否 董事长:万国江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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