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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贾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爱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平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1、货币资金增加主要系公司扩大销售规模所致; 2、应收票据增加主要系为扩大销售,对部分客户采用票据结算所致; 3、应付票据增加主要系与新增供应商结算方式变化所致; 4、应付职工职工薪酬减少主要系支付年初计提款项所致; 5、应交税费增加主要系预售楼款结转收入计提应交税金所致; 6、应付股利减少主要系子公司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原地产”)支付上年股利所致; 7、长期借款减少主要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重分类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所致; 8、营业收入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地产业务收入增加影响所致; 9、营业成本增加系受收入增加影响所致; 10、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系受收入增加影响所致; 11、投资收益减少主要系去年同期通过股权收购合并重庆南方迪马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迪马”),原持有南方迪马34%股权产生投资收益约986万元,而今年无此类事项; 12、营业利润增加主要系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13、利润总额增加主要系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14、所得税费用增加主要系利润总额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原地产将拥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滨江路 "东原·1891"项目一期7、9号楼的1-5层商业资产出售给重庆东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截止2012年4月20日的上述商业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值作价确定该部分资产转让价格为63,935万元。重庆东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故该出售事项属关联交易,该事项已经201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2012年7月16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该出售事项双方已于2012年8月29日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出售事宜进行详细约定。截止报告期末,东原地产已收到出售价款共计43,935万元。 2、本公司控股股东因筹划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已按有关规定于2012年6月7日开始停牌,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公司于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同时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公告》,并于2012年6月15日、25日、29日分别披露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于2012年7月7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延期复牌暨进展情况公告》,公司股票于2012年7月7日起延期复牌两周至2012年7月21日。公司于2012年7月21日发布《关于中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公司在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对标的资产的评估及重组预案的编制工作,公司股票于2012 年7月23日起复牌,同时承诺:在股票复牌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重庆东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银集团”)于2012年3月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票,东银集团将根据市场情况,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股本的2%(含此首日增持股份),按照目前总股本720,000,000股计算,增持数量与本次已增持部分合计不超14,400,000股。截止2012年9月7日,东银集团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4,399,954股,约占首次增持日已发行股份总数(720,000,000股)的2%。东银集团承诺在增持期间、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现承诺还在履行过程中,无违反承诺情况。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规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最近三年公司均实施了现金分红,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已达到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要求。公司于2012年8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其中对分红政策进行修订,并提交2012年8月24日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浚 2012年10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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