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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0-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2-30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份减持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烟台明华投资有限公司减持股份情况 2012年10月23日,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接到本公司股东烟台明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明华”)的通知: 2012年10月9日开盘至2012年10月23日收盘,烟台明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71,16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67%(具体情况详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变动前,烟台明华持有本公司股份4,825,45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64%,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本次变动后,烟台明华尚持有本公司股份4,254,29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97%,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减持详细信息见《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2-31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丽鹏股份 股票代码:002374 信息披露义务人:烟台明华投资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845号-34号 邮政编码:264100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在减持其持有的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后,所持有的股份低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 5、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烟台明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明华”) 2、注册地址:牟平区北关大街845号-34号 3、通讯地址:牟平区北关大街845号-34号 4、法定代表人:姜吉谦 5、注册资本:人民币1280万元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70613228008763 7、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5445944-0 8、税务登记证号码: 370612754459440 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0、经营范围:向工业、高新技术企业产业投资、管理。(不含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 11、经营期限:长期 12、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姜吉谦、李鹏和徐厚华,分别持有该公司37.5%、36.72%和25.78%的股权 13、电话: 0535-4708977 14、传真: 0535- 4708966 15、董事、监事、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况。 二、持股计划 本次股份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丽鹏股份4,254,297股,占丽鹏股份总额的4.97%。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有可能继续减少其在丽鹏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变动前,(即烟台明华2012年10月24日履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义务时)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丽鹏股份的第三大股东,持有丽鹏股份4,825,457股,占丽鹏股份总额的5.64%;本次权益变动后,烟台明华持有丽鹏股份4,254,297股份,占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丽鹏股份总股本的4.97%。 四、前6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2012年10月24日)前6个月内买卖丽鹏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 五、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烟台明华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烟台明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见附件1) 4、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见附件2) 附件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烟台明华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烟台明华投资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4日 附件2: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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