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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2-032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年10月15日以口头通知、电话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2年10月25日上午10时在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韩方如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相关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4、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任命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管理层审慎考虑并推荐,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任命刘群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刘群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5日 附件:刘群女士简历 刘群,女,1978年12月出生,青岛胶州市人,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2000年7月至今,历任本公司计统科科员、综合科主管、财务部成本核算主管、财务部往来账主管。 刘群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不存在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2-031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8号文核准,公司于2011年2月11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35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1,781.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666.6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64,114.896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月28日出具的天恒信验报字(2011)1301号《验资报告》确认。 二、公司以往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2011年4月13日,东方铁塔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到期后足额及时归还。截至2011年9月23日,公司已归还本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相关公告。) 2011年9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截至2012年3月22日,公司已归还本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并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相关公告。) 2012年4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截至2012年10月11日,公司已归还本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并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相关公告。) 三、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安排,预计公司在未来6个月将会有部分募集资金暂时闲置。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拟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此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2012年节约利息费用约450万元,能有效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资产负债率,进一步增加公司利润。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保证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公司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归还;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过风险投资; 公司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到期后以经营资金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将人民币1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公司监事会于2012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15,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东方铁塔本次将不超过闲置募集资金中的15,000万元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和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6个月。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对东方铁塔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4.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保荐意见。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2-033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下午在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2年10月15日以电话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同锡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摘要》; 本决议经监事投票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全体监事经审阅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后认为:公司三季报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完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决议经监事投票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全体监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时,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情况下,能够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全体股东的利益。 3、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任命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本决议经监事投票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全体监事认为:刘群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不存在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10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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