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12-028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12-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12-028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自2012年10月26日开市起复牌。 2012年10月25日某媒体刊登了标题为《焦炭业务陷亏损 山西美锦拟售主要资产》的报道,该报道称“10月24日,中国环保能源(00986.HK)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2012年10月22日与山西美锦集团签订谅解备忘录,据此表明公司有意收购美锦集团”,公司关注到上述报道后,立刻向控股股东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集团”)等有关方面进行详细咨询、核查,经确认该报道系严重失实,现就具体实际情况澄清如下: 经核查,本公司关联人姚俊良、姚锦城、姚锦龙、姚锦丽(以下合称“卖方”)与中国环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于2012年10月22日签署谅解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之约定,卖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Altman Investment Limited(一间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例注册成立之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转让给买方;该目标公司拥有(i)太原田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25%权益;(ii)太原美锦能源有限公司之98%权益;及(iii)山西美锦集团煤业有限公司之31.1%权益。买方作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已于2012年10月24日进行了相应公告。 经确认,卖方本次拟出售的标的均系卖方名下的个人资产,不是本公司控股和参股的公司,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未派人参与中国环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就该等收购事宜进行接触,也未与其达成和/或签署过任何形式的协议、备忘录等文件;报道中涉及的本公司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经确认,美锦集团承诺未来三个月之内不转让本公司股权。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0月26日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