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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杨卫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钟征远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货币资金比期初增加188.6%,系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相应增加银行存款所致。 2、报告期内,应收票据比期初增加55.1%,系公司销售量增加,相应增加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致。 3、报告期内,预付账款比期初增加357.6%,主要系公司预付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棉花采购款所致。 4、报告期内,应收利息比期初增加224.9%,系期末应收的委托贷款利息所致; 5、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比期初增加293.7%,主要是子公司收购原材料暂付款增加所致。 6、报告期内,存货比期初减少31.43%,主要系公司去库存化,销售增加使库存商品减少、原材料采购减少相应生产耗用而减少库存所致。 7、报告期内,长期投资从无到有,系是公司投资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致。 8、报告期内,应付账款比期初增加34.62%,主要是公司采购付款期延长所致; 9、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比期初减少39.9%,主要是年初数系上年末计提上年年终奖、年薪工资等而使年初应付职工薪酬金额较大所致。 10、报告期内,其他应付款增加58.85%,主要系子公司预收资产转让款项所致。 11、报告期内,实收资本增加25%,系公司发行股票而增加股本所致。 12、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成本比同比增加46.94%,系材料销售成本增加所致; 13、报告期内,财务费用从收益变为支出,主要系上年同期财务费用因汇兑收益金额较大而为收益,报告期内人民币升值降低而同比减少汇兑收益所致。 14、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减少71.89%,系新增加计提的坏账准备减少所致。 15、报告期内,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大幅变动,主要系公司按规定确认的期货业务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所致; 16、报告期内,投资收益大幅减少152.31%,主要系公司期货业务报告期内亏损,而上年同期为盈利所致。 17、报告期内,营业外收入减少42.13%,主要系公司出疆棉补助减少和政府补贴收入减少所致。 18、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减少35.16%,主要系子公司上年同期有政府规费支出和事故处理支出而今年无同类支出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卫新、杨卫国,控股股东新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三牛有限公司、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卫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燕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超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祥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杨卫新、杨卫国、曹燕春、潘虹、卫国、韩共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中信产业投资基金(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增资入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和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增资入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四十二个月和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新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杨卫新、杨卫国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如百隆东方以前年度存在员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足的情况而届时相关主管部门又要求百隆东方补缴前述相关费用时,承诺人将承担全部补缴责任;同时,如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足而造成百隆东方损失的,承诺人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为避免今后与本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控股股东新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杨卫新、杨卫国承诺:1、除投资百隆东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目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即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百隆东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2、作为百隆东方主要股东或作为对百隆东方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事实改变之前,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从事百隆东方的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3、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百隆东方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4、自本函出具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且持续有效,直至不再成为百隆东方主要股东或作为对百隆东方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为止。5、如出现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百隆东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将赔偿百隆东方及百隆东方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现金分红执行情况。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卫新 2012年10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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