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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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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S*ST天发 公告编号:2012-036

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经表决,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0月2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3日、2012年10月24日、2012年10月25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0月23日9:30-10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舜元企业发展大厦五楼会议中心

3、会议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董事会征集委托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史浩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384名,代表股份1305884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97%。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4579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2%。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3382名,代表股份847964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5%,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4.8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13名,代表股份20992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36%。

委托公司董事会进行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名,代表股份64233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41%。

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3368名,代表股份8205496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3.0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公司《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投票表决结果为:

⑴、全体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572942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5%;反对4368107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5%;弃权1178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

⑵、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993742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47.10%;反对4368107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51.51%;弃权1178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3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541800股,反对557400股,弃权0股。

公司董事会通过征集投票权方式接受流通股股东委托投票的情况:

同意642331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7753292股,反对43123672股,弃权1178000股。

2、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及表决情况:

名称孙伟陈曦李荣海何建雄吴旗王士明马秋丽张令玲唐志奇寇惠珍
所持股数(股)4,528,3001,268,7901,219,2001,153,3001,100,000807000774,900711,100642331633,900
1.00反对反对反对同意弃权同意反对反对同意同意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所审议的议案未通过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也未获得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该项议案未获得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莹、翟晓津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业务操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12)第142号

致: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舜元企业发展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议”),就本次股东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操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议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9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12年10月25日召开本次股东会议。

2、 2012年9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下同)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及《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在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议基本情况(包括本次股东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方式等),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程序等,由于公司股票现处于暂停上市状态,因此前述通知中未包括股票停复牌时间安排。

3、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0月12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刊登了《关于披露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告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维持不变。

4、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2年10月20日及2012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就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刊登了两次提示公告。

5、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已在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开始之前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12年10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刊登了《关于股改方案获得湖北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对该事项予以公告。

6、 本次股东会议于2012年10月25日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舜元企业发展大厦五楼会议中心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史浩樑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业务操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384人,代表股份130,588,4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97%。其中:

(1) 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45,792,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38.96%,占公司总股本的16.82%。

(2) 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382人,代表股份84,796,495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54.82%,占公司总股本的31.15%。其中:

a)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2,099,2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1.36%,占公司总股本的0.77%;

b)通过董事会征集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642,33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0.41%,占公司总股本的0.24%;

c)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3,368人,代表股份82,054,96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53.05%,占公司总股本的30.14%。

2、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相关中介机构代表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

3、 本次股东会议由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为《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该议案涉及的《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于2012年9月28日对外公告进行了披露。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议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3日至2012年10月25日,每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0月23日9:30——2012年10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经核查,本次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份不存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9号——相关股东会议(二)》第四条所列的回避表决的情形。

4、 本次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委托董事会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最终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0,588,4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97%。其中,流通股84,796,495股,非流通股45,792,000股。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729,423股,占本次股东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5%;反对43,681,072股,占本次股东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5%;弃权1,178,000股,占本次股东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

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937,423股,占本次股东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7.10%;反对43,681,072股,占本次股东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1.51%;弃权1,178,000股,占本次股东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39%。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未获得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也未获得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业务操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业务操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徐莹____________

翟晓津 _________

本所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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