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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2-048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辖区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京证公司发【2012】182号)文件精神,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上市前本公司股东自愿做出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通过增资方式新增的方仪等10名自然人股东承诺:"本人持有的东方园林的本次新增股份,自2007年12月29日(新增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承诺期限:2007年12月29日-2010年12月29日。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2、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通过股权转让新增的武建军等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本人持有的东方园林的本次受让股份,自2007年12月26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承诺期限:2007年12月26日-2010年12月26日。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控股股东何巧女、实际控制人何巧女和唐凯承诺:"自东方园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方园林的股份,也不由东方园林收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09年11月27日-2012年11月27日。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严格履行中。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为避免公司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巧女和唐凯夫妇向保荐机构出具承诺函: "1、在本人作为东方园林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在公司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东方园林主营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2、本人承诺不利用本人从东方园林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与东方园林相竞争的活动,并承诺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东方园林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3、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东方园林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人不再是东方园林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日终止。"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严格履行中。 三、增持股份的承诺 2011年12月27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巧女女士,公司董事张诚先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梁明武先生,公司监事会主席、华中事业部总裁赵冬先生,公司监事、苗木事业部总裁邓建国先生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拟在未来六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以自有资金增持总量不低于25万股,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何巧女女士、张诚先生、梁明武先生、赵冬先生、邓建国先生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即最后一笔增持行为完成后六个月)。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0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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