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748 证券简称:长城信息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何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葵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刘文彬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以前报告期财务报表是否发生了追溯调整 □ 是 √ 否 □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说明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三、重要事项 (一)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2、利润表项目:
3、现金流量表项目:
(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详细说明: (一)长沙兆盛房地产公司与长沙市国土局及公司的诉讼事项 1、诉讼各方原告: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厦门盛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兆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长沙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被告: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交付长国用(2008)第035141号、长国用(2008)第035142号、长国用(2008)第0351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交付标准为:红线范围外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供气,红线范围内完成房屋腾空、人员及设备撤离的现状土地。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自2008年7月20日起直至实际向原告交付土地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09年5月24日的违约金为143,994,000元。3)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3、诉讼进展情况:2010年12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09)湘高法民一初字第3号],就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土地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的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70%的资金占用利息(以4.66亿元土地价款为基数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5月7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驳回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86,800元,由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60,760元,由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926,0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司已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的诉讼事项 1、公司作为被告方与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7日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涉及诉讼金额1003.81万元。 2、诉讼进展情况: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书编号:2009长中民二初字第0203号】,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50000元;二、限反诉被告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损失50100元;三、驳回原告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202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306元,因合并审理减半收取11653元,合计93682元,由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1103元,由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79元。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决书编号:(2012)湘高法民二终字第41号】,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民二初字第(020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项;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民二初字第(020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扣押的希诺达牌返修税控高档机7台、税控中档机5台、税控低档机14台、税控器6台和中石油专用税控机3台交付给长城公司,否则,按每台高档机2150元、中档机1680元、低档机1280元、税控器580元及中石油专用机175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三、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07年4月至2009年2月期间的售后服务成本费用559570.55元和售后服务净利润421032.54元,合计980603.09元;四、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5210元;五、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损失6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各8202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653元,合计187364元,由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787元,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357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2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5、发行公司债券情况 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 是 √ 否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6日 本版导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