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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廖政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白瑰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霞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
利润表项目:
现金流量表项目: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与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目前在法院的协调下已经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修改后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具体规定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二)利润分配的内容:1、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2、 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3、股票分红的条件: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股票分红。 4、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公司在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如实施现金分红,其比例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实施,或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董事会应提出利润分配调整预案。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调整预案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四)决策机制与程序: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平台等方式听取中小股东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批准;涉及利润分配预案调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批准。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了现金分红政策,公司2011年度现金分红方案经公司2012年4月20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12年6月13日按相关规定实施完毕。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政权 2012年10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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