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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洪金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森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森柏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货币资金期末较期初增加64.60%,主要原因是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因回款增加期末资金余额增加的影响。 其他应收款期末比期初增加433.83%,主要原因是子公司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海关保证金及大连分公司预付款调整转入影响所致。 预付款项期末比期初增加146.45%,主要原因是本期预付股权转让款影响所致。 其他流动资产期末比期初减少71.96%,主要原因是本期子公司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权勘探费转入无形资产影响所致。 在建工程期末比期初增加206.39%,主要原因是本期子公司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增加对大铬门金矿投资所致。 长期待摊费用期末比期初增加82.25%,主要原因是本期子公司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钻探费用增加支出影响所致。 应付职工薪酬期末比期初减少80.20%,主要原因是公司大连分公司安置职工减少员工辞退福利所致。 其他应付款期末比期初减少63.82%,主要原因是子公司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股权8010万元影响所致。 预收款项期末比期初增加75.05%,主要原因是子公司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预收款增加所致。 (2)利润表项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营业总收入本期发生额为2,132.04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994.33万元,下降58.41%,其主要原因为大连分公司本期停产,以及因市场需求不足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公司本期收入也大幅下降的影响。 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为2,481.71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417.00万元,下降49.34%,其主要原因为本期销售量下降,销售成本随之下降的影响。 营业费用本期发生额为134.10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16.39万元,下降61.74%,其主要原因为大连分公司己停产,节省了大量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为2,110.43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924.86万元,下降30.47%,其主要原因为公司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各种不合理费用的发生;同时,大连分公司己停止生产,其管理费要用大幅下降。 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为-92.10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698.24万元,下降103.53%,其主要原因上年大连分公司大量计提存货跌价损失所致。 营业外收入本期发生额为319.9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41.80%,其主要原因为本期处置固定资产增加收益所致。 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为588.0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7.30%,其主要原因为本期矿权处置损失影响所致。 (3)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净流出1,498.16万元,比上年同期现金净流出下降67.53%,主要是本期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大幅下降所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流入为3,421.82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24.1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流出901.46万元,比上年同期现金流量净额减少327.72%,主要是因为本期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额增加的影响。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于2012年4月26日出具了保留带强调事项段意见的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2]第1038号”)。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大元股份委托,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12]第1038号”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所涉事项截止2012年9月25日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说明,认为该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在大元股份的相关会计报表中已经得到了公允反映,保留事项的影响因素已经消除。(详见2012年10月18日《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附件,编号:临-2012-45)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12年9月19日,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关于赵晓东股权回购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如上市公司与赵晓东就上述回购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或经司法判决,进而导致上市公司需要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且上市公司不愿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对是否同意继续履行事项进行决策时,我公司及我公司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将回避表决),我公司将代上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向赵晓东支付相应回购款项,如上市公司因司法判决等原因先行承担上述款项,我公司亦将及时予以补足; 2、如上市公司经协商或判决,不再需要履行回购义务,但需要向赵晓东或其他方赔偿任何损失,我公司将代上市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如上市公司因司法判决等原因先行承担上述款项,我公司亦将及时予以补足; 3、如上市公司因本次回购事项遭受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我公司将代上市公司承担或及时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详见2012年9月20日《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函的公告》,编号:临-2012-31) 2012年9月10日,赵晓东以大元股份、邓永祥未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约定回购款项,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大元股份、邓永祥回购赵晓东持有的世峰公司20%股权;大元股份、邓永祥支付股权回购余款7,000万元人民币;大元股份、邓永祥支付违约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赵晓东与大元股份、邓永祥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详见2012年10月10日《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编号:临-2012-43)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无可执行现金分红分配方案。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金益 2012年10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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