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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林大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海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海鹰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公司1-9月份实现营业收入290,965,716.95元,同比上升6.86%,实现营业利润7,530,893.23元,同比上升37.89%,实现净利润6,523,855.33元,同比上升20.11%。 变动较大的原因: 1、 应收账款较期初上升89.59%,主要原因系本公司与银行结算的零售客户银联卡消费额期末增加。 2、 预收账款较期初下降37.92%,主要原因系公司团购销售减少。 3、 应交税费较期初上升787.43%,主要原因系公司营业收入增加导致期末未交增值税增加。 4、 年初至报告期末,公司投资收益较同期下降161.40%,主要原因系被投资单位经营亏损增加。 5、 年初至报告期末,公司营业外支出较同期上升914.59%,主要原因系公司对外捐赠支出增加。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1、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内容;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应于年度末期或者年度中期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3)、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4)、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若公司营收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报告期内现金分红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由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值,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进行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大湑 2012年10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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