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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0-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899 股票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12-048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八次董事会于2012年10月11日发出通知,10月26日上午在厦门分部海富中心20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邹来昌董事因公出差不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蓝福生董事代为投票表决。公司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由陈景河董事长主持,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zjky.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均已全部完成,为充分发挥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意公司将节余的募集资金人民币6,247.62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约0.64%,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紫金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员单位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续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紫金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融资提供账面余额不超过(含)人民币30亿元的担保,期限为三年,但根据《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规定须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除外;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对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899 股票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12—049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在公司厦门分部海富中心20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主席林水清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认真审核,监事会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全体监事认为公司2012年度第三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将节余的募集资金人民币6,247.62万元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能充分发挥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899 股票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12-050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 以及上市公司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证监会上市部《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上市部函[2012]465号)和福建证监局《关于对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43号)文件要求,现对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以及上市公司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公告如下: ■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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