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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张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以前报告期财务报表是否发生了追溯调整 □ 是 √ 否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 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说明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 三、重要事项 (一)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2012年9月末,公司应收票据较上年末减少91.82%,主要原因是本期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的票据到期承兑。 (2)2012年9月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较上年末增加121.98%,主要原因是本期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借款给其另一股东唐山建投公司5,000万元。 (3)2012年9月末。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较上年末减少34.88%,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出售部分松芝股份股票及公司持有的股票的市值下跌。 (4)2012年9月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较上年末增加56.38%,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投资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00万元,以及本期公司对合营公司中北威立雅交通客运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增加。 (5)2012年9月末,公司应付票据较上年末减少89.44%,主要原因是公司购买车辆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本期到期兑付。 (6)2012年9月末,公司应交税费较上年末增加93.08%,主要原因是本期控股子公司中北房地产计提的税金增加。 (7)2012年9月末,公司在建工程较上年末减少52.04%,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六合客运站综合楼项目和场坪项目完工,从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 (8)2012年9月末,公司长期借款较上年末减少69.23%,主要原因是本期子公司南京新城巴士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及本期公司长期借款到期归还银行。 (9)2012年9月末,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较上年末减少43.90%,主要原因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少。 (10)2012年9月末,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较去年同期增加398.34%,主要是本期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北房地产计提的税金增加。 (11)2012年9月末,公司投资收益较去年同期增加522.72%,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出售子公司南京新城巴士有限公司股权以及公司的合营公司南京中北威立雅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出售其子公司南京浦口中北威立雅客运有限公司、南京六合中北威立雅客运有限公司股权获得收益。 (12)2012年9月末,公司营业外支出较去年同期增加279.23%,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子公司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损失。 (13)2012年9月末,公司所得税费用较去年同期增加323.39%,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子公司中北房地产所得税费用增加。 (14)2012年9月末,公司实现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253.42%,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出售子公司南京新城巴士有限公司股权以及公司的合营公司南京中北威立雅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出售其子公司南京浦口中北威立雅客运有限公司、南京六合中北威立雅客运有限公司股权获得收益;本期公司公交产业收到的政府财政补贴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 (15)2012年9月末,公司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91.31%,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到的公交产业的政府补助较上年同期增加。 (16)2012年9月末,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较去年同期减少86.52%,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更新处置出租车较去年同期下降。 (17)2012年9月末,公司投资支付的现金较去年同期增加5,085.19%,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借款给另一方股东唐山建投5,000万元,以及本期公司投资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00万元。 (18)2012年9月末,公司分配股利、利润或偿还利息支付的现金较去年同期增加55.02%,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分配股利较去年同期增加。 (19)2012年9月末,公司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去年同期78.19%,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从银行融资费用下降。 (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2012年7月27日,公司与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总公司”)签订《关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士分公司之委托管理协议》,将分公司南京中北巴士公司(以下简称“中北巴士”)整体委托给公交总公司经营管理,委托经营的期限暂定为3年。委托管理期间,公交总公司确保中北巴士每年度不发生亏损,如年度出现亏损,公交总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亏损,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予以补足。委托管理期间,中北巴士年度盈利的,则公交总公司应将年度盈利部分的60%上缴公司,其余40%的部分作为委托管理服务费归公交总公司享有。报告期内协议已履行,中北巴士整体委托给公交总公司经营管理。 2.2012年7月27日,公司与公交总公司签订《关于南京新城巴士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公交总公司以现金1,675.77万元购买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巴士有限公司51%的股权。报告期内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 3.2012年7月27日,公司参股公司南京中北威立雅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威立雅”)与公交总公司签订《关于南京浦口中北威立雅客运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南京六合中北威立雅客运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公交总公司以现金1,027.06万元购买中北威立雅所持有的南京浦口中北威立雅客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现金663.58万元购买中北威立雅所持有的南京六合中北威立雅客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同时以现金2,520万元购买中北威立雅对浦口公司、六合公司的2,520万元债权,交易金额合计4,210.64万元。报告期内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 4、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1.2009年11月9日,原告方印证诉称其拥有“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和相关债权”,诉称万众公司和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合法财产权益,造成原告巨额财产损失”;诉称公司采取“通过为万众公司所欠公司债务提供无偿担保和代位清偿,将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相应股权和债权进行了处置”,并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请求法院“1、判令万众公司及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9,701.6445万元;2、判令万众公司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2年2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以印证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下达了(2011)宁商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印证的起诉。印证不服该裁定,于2012年2月22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2012年3月23日,省高院下达了(2012)苏商终字第00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后,印证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2012年5月3日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2012)民申字第0050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2年7月11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2012)民申字第50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印证的再审申请。 2.2011年4月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房产”)分别以6,200万元与12,800万元拍得位于江宁区禄口街道信陵路NO.2011G02和NO.2011G03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以下简称“江宁国土局”)一直未能按合同约定向中北房产交付上述土地。中北房产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江宁国土局解除出让合同,要求其退还已付19,000万元土地出让金,并按土地成交价款每日1%。支付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日期间的违约金。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公司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 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2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5、发行公司债券情况 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 是 √ 否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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