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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金友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拥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霍志学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 资产类 ■ 二、收益类 ■ 三、现金流量类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经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2年9月3日与日本三洋株式会社在2009年3月25日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内容基础上,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修订合同》。@主要内容为1、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原合同(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到期后续签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两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根据之间书面达成的双方同意的条件,可以考虑再签订合同。@2、终止2003年2月18日签订的将微波炉作为许可商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在本修订合同中追加微波炉作为许可商标使用的商品。@具体内容详见9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 为进一步提高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公司第四届七次董事会及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公司未来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详见公司分别于2012年8月24日、9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友华 2012年10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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