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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0-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 公告编号:2012—31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10月16日通过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下午2:00在广东鸿图一楼会议中心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董事邹剑佳因故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委托董事陈金葵代为表决;董事黎柏其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委托董事彭星国代为表决。公司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陈金葵先生主持,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全部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聘任徐飞跃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徐飞跃简历: 徐飞跃,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71 年 2 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工程师职称。1993年进入高要鸿图工业有限公司工作,1995年赴日本森田压铸工业所研修,曾任高要鸿图工业有限公司技术部主任、生产部经理、开发部经理,2000年起先后担任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徐飞跃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二〇一二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 公告编号:2012-29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新任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0月25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邹剑佳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为了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邹剑佳先生申请辞去兼任的公司总经理职务。公司总经理职务由新聘任人选担任。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邹剑佳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邹剑佳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后,仍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 其辞职将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工作产生影响。 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公司董事长邹剑佳先生的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决定聘任徐飞跃先生为公司新任总经理,任期为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 公告编号:2012-29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0月26日(星期五)上午10: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高要市金渡世纪大道168号广东鸿图会议中心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陈金葵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62,483,3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10%。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62,483,364股赞成,0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62,483,364股赞成,0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的高向阳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鸿图《公司章程》、《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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