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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陈丽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许燕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应收票据期末数较期初减少42.37%,主要系客户使用票据结算货款减少; (2)其他应收款期末数较期初增加105.98%,主要系璜塘热电应收苏州金贸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保证金800万元; (3)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数较期初减少37.68%,主要系阳光服饰、豪颐服饰股权转让使合并范围减少引起的; (4)应付票据期末数较期初减少80.00%,主要系宁夏阳光使用票据结算货款减少; (5)应付职工薪酬期末数较期初减少35.68%,主要系阳光服饰、豪颐服饰股权转让使合并范围减少引起的; (6)其他应付款期末数较期初增加36.97%,主要系上海美特斯邦威房租及预提利息费用; (7)长期借款期末数较期初减少59.67%,主要系宁夏阳光本期偿还借款17900万元; (8)其他非流动负债期末数较期初减少36.62%,主要系未实现售后租回本期摊销额; (9)资本公积期末数较期初减少41.38%,主要系非同一控制下溢价收购新桥热电产生的资本公积本期摊销额; (10)少数股东权益期末数较期初减少30.48%,主要系阳光服饰、豪颐服饰股权转让使合并范围减少引起的。
(1)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135.83%,主要系本期购建长期资产的进项得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增加,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增加; (2)资产减值损失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减少147.89%,主要系本期应收账款收款良好使得相应的坏账准备冲回; (3)投资收益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减少130.83%,主要系阳光服饰及豪颐服饰股权转让产生投资损失; (4)营业利润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减少336.81%,主要系本期宁夏阳光出现重大亏损; (5)利润总额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减少305.17%,主要系本期宁夏阳光出现重大亏损; (6)所得税费用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202.24%,主要系本期资产减值损失冲回使得递延所得税调整增加; (7)净利润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减少359.57%,主要系本期宁夏阳光重大亏损所致; (8)基本每股收益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减少342.71%,主要系本期宁夏阳光重大亏损所致。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212.99%,主要系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所支付的现金减少;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120.55%,主要系本期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增加;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减少215.75%,主要系银行贷款及相应支付利息均减少。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为进一步维护江苏阳光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就避免阳光集团与本公司同业竞争之问题,特作如下承诺:一、目前,阳光集团生产中低档粗纺呢绒,本公司生产精纺呢绒,各自产品及市场有所区别: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三年内,阳光集团将通过将中低档粗纺呢绒业务对外转让或其他方式来避免与本公司产生同业竞争问题。二、阳光集团承诺,在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阳光集团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阳光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履行情况:履行完毕。 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原因系目前多晶硅市场价格低迷,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亏损。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并于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标准、比例、相关决策以及独立董事在其中应履行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为中小股东充分表达诉求提供了制度保障,充分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11年度,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因此报告期内不进行现金分红。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芬 2012年10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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