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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0-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2-066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 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海南证监函[2012]251号)文件精神,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2011年6月30日,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上海力声特人工耳蜗扩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同正")对上海力声特医学科技有限公司2011-2013年的盈利情况进行预测,并对公司出具了盈利补偿承诺:预计上海力声特医学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净利润应不低于285万元、2012年净利润应不低于1,210万元、2013年净利润应不低于2,649万元,若上海力声特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任一年度实际经营取得的净利润(以审计报告为准)低于上述预计净利润数额而导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力声特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之应得收益减少,则南方同正将以现金方式补足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力声特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根据该年度预计净利润所应得收益的差额部分。2012年7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以上承诺内容。 由于2011年上海力声特的净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目标,控股股东南方同正以现金374.58万元补足了差额部分。 承诺履行期限为自2011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截至目前,公司股东控股股东严格履行承诺。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2-067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0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于2012年10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3、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星期五)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5日15:00-10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西66号公司一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陈义弘副董事长 6、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涂显亚、陈建平律师见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本次股东大会的内容及大会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11,419,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10,718,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700,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同意票11,285,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反对票133,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566,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反对票133,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涂显亚、陈建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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