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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0-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2年10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工银14天理财债券发起
基金主代码48512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10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工银14天理财债券发起A工银14天理财债券发起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485120485020

注:-

2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证监许可【2012】1305
基金募集期间自 2012年10月23日

至 2012年10月24日 止

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2012年10月26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27,458
份额级别工银14天理财债券发起A工银14天理财债券发起B合计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6,863,567,031.842,226,748,985.389,090,316,017.22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58,070.2317,040.9675,111.19
募集份额(单位:份)有效认购份额6,863,567,031.842,226,748,985.389,090,316,017.22
利息结转的份额58,070.2317,040.9675,111.19
合计6,863,625,102.072,226,766,026.349,090,391,128.41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10,000,200.0010,000,20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45%0.11%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作为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通过代销机构认购,认购费用0元,并自《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所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3,000.043,000.04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00004%0.00003%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2012年10月26日

注:1、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占总份额比例的计算中,针对A、B类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A、B类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A、B类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

3、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持有本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

3 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项目持有份额总数占基金总份额比例发起份额数占基金总份额比例发起份额承诺持有期限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10,000,200.000.11%10,000,200.000.11%3年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
其他
合计10,000,200.000.11%10,000,200.000.11%

4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icbccs.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第一个双周的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第二个双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其中,双周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风险提示: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7日

    

    

关于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2年10月2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工银14天理财债券发起
基金主代码48512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10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2012年10月29日
赎回起始日2012年11月9日(为认购期基金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工银14天理财债券发起A工银14天理财债券发起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485120485020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注:-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4天开始办理申购。

2、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2、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基金目前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柳剑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

7.1.2 场外代销机构

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和/或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和/或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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