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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国电清新 公告编号:2012-037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的公告 2012-10-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电清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辖区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京证公司发〔2012〕182号)文件精神,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世纪地和控股有限公司(原北京世纪地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地和")与自然人股东张联合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2011年4月22日至2014年4月21日。截至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自然人股东穆泰勤、礼洪岩、张联合、樊静、刘英华、孙玉萍、洪珊珊、刘学滨、贾双燕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一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后18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承诺期限:长期有效。截至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世纪地和、实际控制人张开元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与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书》,均承诺: 1、截至本承诺书出具日,本人(公司)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国电清新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子公司(以下称"其他子公司")均未投资于任何与国电清新存在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国电清新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自本承诺书出具日始,本人(公司)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公司)其他子公司不开展对与国电清新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国电清新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国电清新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国电清新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无论是由本人(公司)或本人(公司)其他子公司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国电清新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国电清新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4、本人(公司)或本人(公司)其他子企业如拟出售与国电清新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国电清新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公司)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公司)其他子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国电清新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5、若发生本承诺书以上所述情况,本人(公司)承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公司)其他子公司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国电清新,并尽快提供国电清新合理要求的资料。国电清新可在接到本人(公司)或本人(公司)其他子公司通知后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生产或购买权。 6、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国电清新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7、承诺书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公司)作为国电清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及自本人(公司)不再为国电清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日起一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截至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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