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38版)
1、海花集团有限公司
陆尔穗先生直接持有海花集团有限公司84%的股权。
(1)公司住所:南通市孩儿巷南路50号
(2)法定代表人:陆尔穗
(3)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000.00元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
(5)经营范围:无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为国内商业(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实业投资、资产管理
(6)成立日期: 1996年1月23日
(7)营业执照号:320600000026109
海花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2010年、2011年及2012年中期未经审计会计报表中的财务数据简要列示如下:
单位:元
| 项目 | 2012-6-30 | 2011-12-31 | 2010-12-31 | 2009-12-31 |
| 资产总计 | 344,322,482.04 | 176,112,021.50 | 95,534,689.17 | 131,991,219.64 |
| 负债总计 | 281,098,763.26 | 113,124,003.85 | 32,697,728.50 | 75,934,792.55 |
| 净资产 | 63,223,718.78 | 62,988,017.65 | 62,836,960.67 | 56,056,427.09 |
| 货币资金余额 | 109,154,991.41 | 15,493,951.68 | 116,355.36 | 715,343.56 |
| 项目 | 2012年1-6月 | 2011年度 | 2010年度 | 2009年度 |
| 营业收入 | 7,672,971.23 | 4,834,638.09 | 1,189,562.27 | 192,800.00 |
| 净利润 | 235,701.13 | 151,056.98 | 6,799,731.24 | -848,911.54 |
2、南通新城集团有限公司
陆尔穗先生直接持有南通新城集团有限公司2.92%的股权,另外通过海花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南通新城集团有限公司58.46%的股权。
(1)公司住所: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秦家村
(2)法定代表人:陆尔穗
(3)注册资本:人民币65,000,000.00元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
(5)经营范围:无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为汽车(含小轿车),汽车配件及辅助材料,二手车的销售;汽车销售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租赁;代办汽车上牌服务
(6)成立日期: 1999年11月24日
(7)营业执照号:320600000035706
南通新城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2010年、2011年及2012年中期未经审计会计报表中的财务数据简要列示如下:
单位:元
| 项目 | 2012-6-30 | 2011-12-31 | 2010-12-31 | 2009-12-31 |
| 资产总计 | 676,433,555.00 | 598,339,231.24 | 730,664,362.10 | 482,489,604.66 |
| 负债总计 | 548,698,857.61 | 483,860,101.64 | 681,401,814.98 | 432,119,101.39 |
| 净资产 | 127,734,697.39 | 114,479,129.60 | 49,262,547.12 | 50,370,503.27 |
| 货币资金余额 | 226,719,715.06 | 165,706,749.49 | 148,042,359.43 | 121,832,904.19 |
| 项目 | 2012年1-6月 | 2011年度 | 2010年度 | 2009年度 |
| 营业收入 | 237,929,087.08 | 542,963,295.67 | 601,165,635.66 | 455,047,686.06 |
| 净利润 | 3,924,657.88 | 7,079,178.88 | 10,727,891.46 | 7,533,014.57 |
3、南通崇川新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陆尔穗先生通过南通新城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南通崇川新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1)公司住所:南通市通甲路588号
(2)法定代表人:张景
(3)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0元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5)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为一类汽车维修(小型车辆),汽车美容、汽车装潢;一般经营项目为进口、国产别克品牌汽车销售,汽车配件及辅助材料,二手车销售;汽车租赁、代办汽车上牌服务,汽车销售信息咨询
(6)成立日期: 2000年10月16日
(7)营业执照号:320600000128234
南通崇川新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09年、2010年、2011年及2012年中期未经审计会计报表中的财务数据简要列示如下:
单位:元
| 项目 | 2012-6-30 | 2011-12-31 | 2010-12-31 | 2009-12-31 |
| 资产总计 | 72,178,387.03 | 78,723,337.29 | 176,763,853.54 | 40,828,403.63 |
| 负债总计 | 55,992,460.05 | 62,999,471.23 | 161,106,167.79 | 22,883,312.33 |
| 净资产 | 16,185,926.98 | 15,723,866.06 | 15,657,685.75 | 17,945,091.30 |
| 货币资金余额 | 25,403,669.95 | 25,195,883.85 | 25,161,930.60 | 33,648.76 |
| 项目 | 2012年1-6月 | 2011年度 | 2010年度 | 2009年度 |
| 营业收入 | 41,358,484.50 | 89,020,035.68 | 61,585,653.01 | 12,023,055.46 |
| 净利润 | 352,631.09 | 398,865.66 | -31,810.74 | -1,176,181.44 |
4、南通市港闸区资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陆尔穗先生通过南通新城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南通市港闸区资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60%的股权。
(1)公司住所:南通市城港路139号
(2)法定代表人:陆尔穗
(3)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0.00元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为面向“三农”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其他业务,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人寿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健康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一般经营项目无
(6)成立日期:2010年4月13日
(7)营业执照号:320611000019612
南通市港闸区资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09年、2010年、2011年及2012年中期未经审计会计报表中的财务数据简要列示如下:
单位:元
| 项目 | 2012-06-30 | 2011-12-31 | 2010-12-31 | 2009-12-31 |
| 资产总计 | 78,919,279.21 | 80,294,475.82 | 65,021,290.88 | 不适用 |
| 负债总计 | 519,608.82 | 5,532,524.04 | 14,631,929.14 | 不适用 |
| 净资产 | 78,399,670.39 | 74,761,951.78 | 50,389,361.74 | 不适用 |
| 货币资金余额 | 1,823,611.13 | 476,086.63 | 121,610.01 | 不适用 |
| 项目 | 2012年1-6月 | 2011年度 | 2010年度 | 2009年度 |
| 营业收入 | 4,188,600.27 | 6,399,856.96 | 2,188,376.05 | 不适用 |
| 净利润 | 3,750,327.02 | 4,356,914.34 | 389,361.74 | 不适用 |
注:后附表格中“不适用”表示该公司当年尚未成立。
5、南通新城上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陆尔穗先生通过南通新城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南通新城上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1)公司住所:南通市观音山镇山港桥村17组
(2)法定代表人:张理
(3)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0元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私营
(5)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为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暂保单的代理; 一般经营项目为荣威品牌汽车、汽车配件及辅助材料、二手车的销售;代办汽车上牌服务,汽车销售信息咨询,汽车租赁
(6)成立日期:2006年4月4日
(7)营业执照号:320600000102419
南通新城上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09年、2010年、2011年及2012年中期未经审计会计报表中的财务数据简要列示如下:
单位:元
| 项目 | 2012-6-30 | 2011-12-31 | 2010-12-31 | 2009-12-31 |
| 资产总计 | 125,694,960.14 | 198,318,240.87 | 96,654,917.43 | 80,407,207.56 |
| 负债总计 | 107,189,860.52 | 179,879,260.06 | 86,927,351.90 | 72,465,758.15 |
| 净资产 | 18,505,099.62 | 18,438,980.81 | 9,727,565.53 | 7,941,449.41 |
| 货币资金余额 | 67,290,090.04 | 88,281,543.59 | 4,996,258.14 | 16,740,689.17 |
| 项目 | 2012年1-6月 | 2011年度 | 2010年度 | 2009年度 |
| 营业收入 | 36,835,022.04 | 71,582,637.25 | 81,739,289.19 | 58,527,380.98 |
| 净利润 | 330,662.76 | -1,249,284.89 | 631,343.24 | -1,551,900.47 |
6、南通新城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陆尔穗先生通过南通新城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南通新城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1)公司住所:南通市通甲路588号
(2)法定代表人:陆尔穗
(3)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00元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私营
(5)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为代理机动车辆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按照《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一般经营项目为北京现代汽车品牌销售;汽车配件及辅助材料、二手车的销售;汽车信息咨询;汽车租赁服务;代办汽车上牌服务
(6)成立日期:2011年1月4日
(7)营业执照号:320600000260691
南通新城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09年、2010年、2011年及2012年中期未经审计会计报表中的财务数据简要列示如下:
单位:元
| 项目 | 2012-6-30 | 2011-12-31 | 2010-12-31 | 2009-12-31 |
| 资产总计 | 69,839,217.48 | 9,884,207.25 | 10,000,000.00 | 不适用 |
| 负债总计 | 59,597,760.63 | -5000 | | 不适用 |
| 净资产 | 10,241,456.85 | 9,889,207.25 | 10,000,000.00 | 不适用 |
| 货币资金余额 | 30,322,617.56 | 41,370.25 | 10,000,000.00 | 不适用 |
| 项目 | 2012年1-6月 | 2011年度 | 2010年度 | 2009年度 |
| 营业收入 | 13,033,386.68 | 0 | | 不适用 |
| 净利润 | 352,249.60 | -110,792.75 | | 不适用 |
注:后附表格中“不适用”表示该公司当年尚未成立。
7、南通新城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陆尔穗先生通过南通新城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南通新城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1)公司住所:海门市海门镇人民西路1468号
(2)法定代表人:陆尔穗
(3)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00元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私营
(5)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为进口本田品牌汽车、广州本田品牌汽车销售;一类汽车维修(小型车辆);一般经营项目为汽车配件的销售,汽车信息咨询,汽车租赁,代办汽车上牌服务
(6)成立日期:2007年7月24日
(7)营业执照号:320684000174587
南通新城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09年、2010年、2011年及2012年中期未经审计会计报表中的财务数据简要列示如下:
单位:元
| 项目 | 2012-6-30 | 2011-12-31 | 2010-12-31 | 2009-12-31 |
| 资产总计 | 85,810,400.73 | 98,218,282.86 | 126,728,436.40 | 62,815,748.47 |
| 负债总计 | 76,970,970.53 | 90,683,341.44 | 116,288,233.69 | 52,914,114.30 |
| 净资产 | 8,839,430.20 | 7,534,941.42 | 10,440,202.71 | 9,901,634.17 |
| 货币资金余额 | 33,054,146.33 | 43,252,151.33 | 44,574,471.83 | 14,552,900.24 |
| 项目 | 2012年1-6月 | 2011年度 | 2010年度 | 2009年度 |
| 营业收入 | 57,116,559.69 | 91,496,767.11 | 84,328,129.78 | 82,039,056.07 |
| 净利润 | 1,239,917.90 | -2,905,261.29 | 63,824.15 | 1,556,802.34 |
8、海门新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陆尔穗先生通过南通新城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海门新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75.7%的股权。
(1)公司住所:江苏省海门市三和镇工贸园区
(2)法定代表人:陆尔穗
(3)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00元
(4)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5)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为进口、国产雪弗兰品牌汽车销售;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维护、汽车小修;一般经营项目为汽车销售;汽车配件及辅助材料、二手车销售;代办汽车上牌服务;汽车销售信息咨询;汽车租赁服务
(6)成立日期:2004年5月11日
(7)营业执照号:320684000173537
海门新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09年、2010年、2011年及2012年中期未经审计会计报表中的财务数据简要列示如下:
单位:元
| 项目 | 2012-6-30 | 2011-12-31 | 2010-12-31 | 2009-12-31 |
| 资产总计 | 55,979,688.95 | 61,749,633.57 | 107,978,475.90 | 134,985,134.98 |
| 负债总计 | 47,938,568.78 | 56,523,328.85 | 101,184,543.28 | 102,712,139.01 |
| 净资产 | 8,041,120.17 | 5,226,304.72 | 6,793,932.62 | 32,272,995.97 |
| 货币资金余额 | 23,344,519.62 | 23,276,273.00 | 18,273,084.34 | 48,292,152.48 |
| 项目 | 2012年1-6月 | 2011年度 | 2010年度 | 2009年度 |
| 营业收入 | 23,847,230.97 | 44,931,565.03 | 47,768,027.38 | 6,334,820.53 |
| 净利润 | 373,741.17 | -1,567,627.90 | 285,873.40 | -660,775.46 |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经济实力较强,具备收购友谊实业股权的经济实力。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陆尔穗先生所辖公司的主营业务分布在进口及国产汽车的销售、结合面向“三农”小额贷款、典当、担保等行业,陆尔穗先生有较为丰富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其所辖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完善、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经营业绩稳定增长。另外,经财务顾问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必要的辅导,陆尔穗先生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能力。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陆尔穗最近5年均未受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核查
经核查,陆尔穗先生未持有、控制其它任何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本财务顾问经审慎调查、综合评审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收购的主体资格,具备规范管理和运作上市公司相应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华安证券已经与陆尔穗先生签署了《财务顾问协议》,并通过面对面座谈、电话咨询以及自学等方式组织信息披露义务人学习、了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信息披露义务人掌握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知悉自身进入证券市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基本建立了进入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五、对投资者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根据陆尔穗先生出具的《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本次收购所需资金共计人民币16,600.98万元,资金来源为陆尔穗先生自筹资金。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陆尔穗先生本次收购资金系其本人自筹,不存在向银行或其他机构借款的情形,不存在对该笔资金使用受限制或被追诉的情形;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该笔资金有关的其他协议安排;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六、对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存在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张璞及友谊实业工会在协议中作出专门陈述:友谊实业目标股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也不存在任何禁止或限制目标股权转让的契约障碍。
经核查,本次收购标的友谊实业股权未设定其他权利;双方没有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其他补偿安排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2012年10月25日张璞及友谊实业工会与陆尔穗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让友谊实业的39.30%股权。陆尔穗先生受让友谊实业的股权后,通过间接和直接方式合并持有友谊实业50.98%的股权,成为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江苏三友27.40%股权。
经核查,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友谊实业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是交易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受到外界威胁、他人指使。本次股权转让在自然人和法人之间进行,无需除交易双方以外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或授权。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已在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的核查
根据2012年10月25日,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与陆尔穗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后,陆尔穗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控制50.98%股权的友谊实业为江苏三友的控股股东,陆尔穗先生间接控制江苏三友61,444,500股股份,控制比例为27.40%。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变更登记已于2012年10月25日完成,不存在收购过渡期间的问题。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如下所示:
(一)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江苏三友主营业务进行改变和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含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江苏三友(含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没有对江苏三友进行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陆尔穗先生根据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和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通过提名变更上市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并提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的更换或选举事宜。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拟调整的董事会成员人选尚未确定。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调整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及结构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陆尔穗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未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计划。
(五)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目前聘用的员工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计划
江苏三友近三年实行了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2009年、2010年及2011年度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分红年度 |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率 |
| 2011 | 22,425,000.00 | 58,920,201.94 | 38.06% |
| 2010 | 8,125,000.00 | 23,212,922.22 | 35.00% |
| 2009 | 13,000,000.00 | 18,982,637.88 | 68.48% |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 129.21% |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修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十、对保持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性影响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江苏三友已按《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运行机制,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对江苏三友的人员、资产、财务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江苏三友将保持资产、人员、业务、机构、财务独立。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陆尔穗先生已出具了承诺函,承诺保证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业务、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独立运营,仍将保持其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组织机构独立和财务独立。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并无实质性影响。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从事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核查
(一)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陆尔穗先生及其控制公司与江苏三友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为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与江苏三友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其及其控制下的其他企业:
1.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不从事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或其他拥有股票或权益的方式在其他公司或企业从事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 在未来的投资方向上,避免投资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及企业;对上市公司已经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将不会进行建设或投资。
4. 如未来经营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形成实质性竞争,上市公司有权优先收购该等竞争业务有关的资产,或本人通过解散、对外转让等方法,处理所持从事竞争业务公司的全部股权,以消除同业竞争。
5.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应对上市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做出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前陆尔穗先生及其控制公司与江苏三友不存在同业竞争;为了避免以后出现同业竞争,陆尔穗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果陆尔穗先生能够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将能够有效地避免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陆尔穗先生及其控制公司与江苏三友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减少并规范陆尔穗先生及其控制公司与江苏三友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江苏三友及江苏三友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陆尔穗先生承诺: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保证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及其他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江苏三友及江苏三友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江苏三友未产生关联交易,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也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避免未来可能的关联交易的发生。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承诺,将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受到影响。
十二、对前24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财务顾问核查,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24 个月内,陆尔穗先生及其控制公司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如下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0,000.00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所控制公司在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江苏三友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00元以上的交易情况如下:
2011年9月13日,公司前任监事会主席(任职时间2007年12月10日-2010年12月09日)谢金华与海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51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以人民币1689.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花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款分别于2011年9月21日支付1000万元,2011年10月31日支付689.6万元。
2011年9月13日,公司职工监事周静雯与海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2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以人民币42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花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款已于2011年9月20日全部支付。
2011年9月13日,公司财务负责人帅建与海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2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以人民币42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花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款已于2011年9月20日全部支付。
2011年8月12日,公司董事长葛秋与海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2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以人民币42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花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款已于2011年8月15日全部支付。
2011年8月12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盛东林与海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2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以人民币42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花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款已于2011年8月15日全部支付。
2011年8月12日,公司副总经理沈永炎与海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2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以人民币42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花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款已于2011年8月15日全部支付。
2011年8月12日,公司副总经理成建良与海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2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以人民币42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花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款已于2011年8月15日全部支付。
注:陆尔穗持有海花集团有限公司84%的股权(海花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情况,见本意见书第一节第四条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对拟更换的江苏三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江苏三友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公司在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对江苏三友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公司在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对江苏三友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三、对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公司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在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公司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在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十四、对江苏三友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江苏三友的负债、未解除江苏三友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江苏三友利益的其他情形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江苏三友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陆尔穗先生。根据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国浩报字[2012]303A118号),截至2011年12月31日,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不存在未清偿对江苏三友的负债。
经核查,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江苏三友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江苏三友的负债、未解除江苏三友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江苏三友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提出豁免申请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不需要提出豁免申请,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拟提出豁免申请。
项目协办人:
叶 蕾 王 珏
项目主办人:
严 琦 刘 杨
内核负责人:
张 军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李 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李 工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表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财务顾问名称 |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证券简称 | 江苏三友 | 证券代码 | 002044 |
| 收购人名称或姓名 | 陆尔穗 |
| 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化 | 是 √ 否□ |
| 收购方式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 |
| 方案简介 | 陆尔穗收购江苏三友控股股东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39.30%的股权。 |
| 序号 | 核查事项 | 核查意见 | 备注与说明 |
| 是 | 否 |
|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
| 1.1 |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填写1.1.1-1.1.6,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1.2.1-1.2.6) | | | |
| 1.1.1 | 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与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否相符 | | | |
| 1.1.2 | 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及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及收购人披露的最终控制人(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是否清晰,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 | | |
| 1.1.3 | 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 | | |
| 1.1.4 |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下同)的身份证明文件 | | | |
|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 | | |
| 1.1.5 |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 | | |
|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 | | | |
| 是否披露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 | | |
| 1.1.6 | 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应说明具体控制方式) | | | |
| 1.2 |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自然人) | | | |
| 1.2.1 | 收购人披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是 | | |
| 1.2.2 |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 | 是 | | |
|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 | 否 | 美国永久居留权 |
| 1.2.3 |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最近5年的职业和职务 | 是 | | |
| 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 是 | | |
| 1.2.4 | 收购人与最近5年历次任职的单位是否不存在产权关系 | | 否 | |
| 1.2.5 | 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心业务、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 是 | | |
| 1.2.6 |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 是 | | 陆尔穗(收购人)沪市:A502490701;深市:0106960960;
陆新华(收购人父亲)沪市:A514233602;深市:0050878567 |
|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 | | | 不适用 |
| 是否披露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 | | 不适用, |
| 1.3 | 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 | | |
| 1.3.1 | 收购人是否具有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无违规证明 | 是 | | |
| 1.3.2 | 如收购人设立未满3年,是否提供了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的无违规证明 | | | 不适用 |
| 1.3.3 |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是否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是否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 是 | | |
| 1.3.4 | 收购人是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 是 | | |
| 1.3.5 | 收购人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是 | | |
|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规范运作问题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或者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或处罚等问题 | | | 不适用(被收购人只控制江苏三友) |
|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占用其他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等问题 | | | 不适用(被收购人只控制江苏三友) |
| 1.3.6 |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 | | | 收购人按章纳税 |
| 1.3.7 |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其他违规失信记录,如被海关、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 是 | | 未有此种情况发生 |
| 1.4 |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 | |
| 1.4.1 |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 |
| 1.4.2 | 收购人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 是 | | |
| 1.5 | 收购人为多人的,收购人是否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关系 | | | 不适用 |
| 收购人是否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 | | | 不适用 |
| 1.6 | 收购人是否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 是 | | |
|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 | 不适用(收购人为自然人) |
| 二、收购目的 |
| 2.1 | 本次收购的战略考虑 | | | |
| 2.1.1 | 收购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收购 | | 否 | 收购人所辖企业的主营业务分布在进口及国产汽车销售、售后维修、典当、担保和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等行业 |
| 2.1.2 |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属于产业性收购 | | 否 | |
| 是否属于金融性收购 | | 否 | |
| 2.1.3 | 收购人本次收购后是否自行经营 | | 否 | |
| 是否维持原经营团队经营 | 是 | | |
| 2.2 |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其收购目的 | 是 | | |
| 2.3 | 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 | 否 | |
| 2.4 |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否已披露其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间 | | | 不适用(收购人为自然人) |
| 三、收购人的实力 |
| 3.1 | 履约能力 | | | |
| 3.1.1 | 以现金支付的,根据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资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足额支付能力 | 是 | | |
| 3.1.2 |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相关支付安排 | 是 | | |
| 3.1.2.1 | 除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外,收购人还需要支付其他费用或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如解决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职工安置等,应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履行附加义务的能力 | | | 不适用 |
| 3.1.2.2 | 如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抵扣收购价款的,收购人是否已提出员工安置计划 | | | 不适用 |
| 相关安排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 | 不适用 |
| 3.1.2.3 | 如存在以资产抵扣收购价款或者在收购的同时进行资产重组安排的,收购人及交易对方是否已履行相关程序并签署相关协议 | | | 不适用 |
|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相关资产的权属及定价公允性 | | | 不适用 |
| 3.1.3 |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做出其他相关承诺的,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 | | | 不适用(未做出其他相关承诺) |
| 3.1.4 |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或者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控制作出特殊安排的情况;如有,应在备注中说明 | 是 | | |
| 3.2 | 收购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 | | |
| 3.2.1 | 收购人是否具有3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 | | | 不适用(收购人为自然人) |
| 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 | | 不适用(收购人为自然人) |
| 3.2.2 | 收购人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 | | 不适用(收购人为自然人) |
| 是否不存在债务拖欠到期不还的情况 | 是 | | |
| 如收购人有大额应付账款的,应说明是否影响本次收购的支付能力 | | | 不适用(收购人为自然人) |
| 3.2.3 | 收购人如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通过核查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业务和资产情况,说明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 | | 不适用(收购人为自然人) |
| 3.2.4 | 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无实业管理经验的,是否已核查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 | | | 不适用(收购人有较为较为丰富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 |
| 是否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问题 | 是 | | |
| 3.3 | 收购人的经营管理能力 | | | |
| 3.3.1 | 基于收购人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能力,是否足以保证上市公司在被收购后保持正常运营 | 是 | | |
| 3.3.2 | 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是否不存在影响收购人正常经营管理被收购公司的不利情形 | 是 | | |
| 3.3.3 | 收购人属于跨行业收购的,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 是 | | 上市公司经营团队保持无重大变化 |
| 四、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
| 4.1 | 收购资金是否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不是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获得资金的情况 | 是 | | |
| 4.2 | 如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是否已核查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也须做出说明) | | 否 | |
| 4.3 | 收购人是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 | | 否 | |
| 4.4 |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 | | 不适应(收购人为自然人无需披露财务资料) |
| 4.4.1 |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收购报告书正文中是否已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 | | | 不适用(收购人为自然) |
| 4.4.2 | 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 | | 不适用(收购人为自然人) |
| 4.4.3 | 会计师是否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 | | | 不适用(收购人为自然人) |
| 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 | | | 不适用(收购人为自然人) |
| 如不一致,是否做出相应的调整 | | | 不适用(收购人为自然人) |
| 4.4.4 | 如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收购人是否已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 | | 不适用(收购人为自然人) |
| 4.4.5 |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是否已比照上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 | | 不适用(收购人为自然人) |
| 4.4.6 | 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是否已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称及时间 | | | 不适用(收购人为自然人) |
|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是否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 | | 不适用(收购人为自然人) |
| 4.4.7 |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的,财务顾问是否就其具体情况进行核查 | | | 不适用(收购人为自然人) |
| 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材料的原因是否属实 | | | 不适用(收购人为自然人) |
| 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 | 是 | | |
|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 是 | | |
| 五、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 |
| 5.1 | 协议收购及其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 | | | |
| 5.1.1 | 协议收购的双方是否对自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间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作出过渡性安排 | | | 不适用(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已于2012年10月25日办理完毕) |
| 5.1.2 |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 | | 不适用 |
| 如改选,收购人推荐的董事是否未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 | | 不适用 |
| 5.1.3 | 被收购公司是否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 | | 不适用 |
| 是否拟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 | | | 不适用 |
| 5.1.4 | 被收购公司是否未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与其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 | | 不适用 |
| 5.1.5 | 是否已对过渡期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进行核查 | | | 不适用 |
| 是否可以确认在分期付款或者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不存在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信用为其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 是 | | |
| 5.2 |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定向发行) | | | |
| 5.2.1 | 是否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的3日内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 | | 不适用 |
| 5.2.2 |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是否披露非现金资产的最近2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 | | 不适用 |
| 5.2.3 | 非现金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经营独立性 | | | 不适用 |
| 5.3 | 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或国有单位合并 | | | 不适用 |
| 5.3.1 | 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批准 | | | 不适用 |
| 5.3.2 | 是否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 | | 不适用 |
| 5.4 | 司法裁决 | | | |
| 5.4.1 | 申请执行人(收购人)是否在收到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 | | 不适用 |
| 5.4.2 | 上市公司此前是否就股份公开拍卖或仲裁的情况予以披露 | | | 不适用 |
| 5.5 | 采取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 | | 不适用 |
| 5.6 | 管理层及员工收购 | | | |
| 5.6.1 | 本次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 | | 不适用 |
| 5.6.2 |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最近24个月内是否与管理层和其近亲属及其所任职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 | | | 不适用 |
| 是否不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 | | 不适用 |
| 5.6.3 | 如还款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奖励基金的,奖励基金的提取是否已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 | | | 不适用 |
| 5.6.4 | 管理层及员工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是否已核查 | | | 不适用 |
| 5.6.4.1 | 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各自的持股比例及分配原则 | | | 不适用 |
| 5.6.4.2 |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组织架构、内部的管理和决策程序 | | | 不适用 |
| 5.6.4.3 |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股东协议、类似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关于控制权的其他特殊安排 | | | 不适用 |
| 5.6.5 | 如包括员工持股的,是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 | | 不适用 |
| 5.6.6 | 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作为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的,经核查,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 | | | 不适用 |
| 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 | | 不适用 |
| 是否已全面披露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 | | | 不适用 |
| 5.6.7 | 是否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分红解决其收购资金来源 | | | 不适用 |
| 是否披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 | | 不适用 |
| 5.6.8 | 是否披露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 | | 不适用 |
| 股权是否未质押给贷款人 | | | 不适用 |
| 5.7 | 外资收购(注意:外资收购不仅审查5.9,也要按全部要求核查。其中有无法提供的,要附加说明以详细陈述原因) | | | 不适用 |
| 5.7.1 |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资格条件 | | | 不适用 |
| 5.7.2 | 外资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 | | 不适用 |
| 5.7.3 | 外资收购是否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 | | 不适用 |
| 5.7.4 |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 | | | 不适用 |
| 5.7.5 |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 | | 不适用 |
| 5.7.6 |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有在华机构、代表人并符合1.1.1的要求 | | | 不适用 |
| 5.7.7 |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能够提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 | | | 不适用 |
| 5.7.8 |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已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 | | 不适用 |
| 5.7.9 |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 | | 不适用 |
| 5.7.10 |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 | | 不适用 |
| 5.8 | 间接收购(控股股东改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 | |
| 5.8.1 | 如涉及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向控股股东出资的新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出资到位情况 | | | 不适用 |
| 5.8.2 | 如控股股东因其股份向多人转让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影响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各方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后续计划及相关安排、公司章程的修改、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变化或可能发生的变化等问题;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 | | 不适用 |
| 5.8.3 | 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资产作为对控股股东的出资的,是否已核查其他相关出资方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资金和人员往来情况,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 | | 不适用 |
| 5.8.4 | 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结合改制的方式,核查改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并在备注中说明 | | | 不适用 |
| 5.9 | 一致行动 | | | |
| 5.9.1 | 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性动人 | 是 | | |
| 5.9.2 |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人员、资金安排等方式控制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而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 | 是 | | |
| 5.9.3 |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没有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其他股东就共同控制被收购公司达成一致行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默契及其他一致行动安排 | 是 | | |
| 5.9.4 | 如多个投资者参与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核查参与改制的各投资者之间是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 | | 不适用 |
|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未就控制权做出特殊安排 | | | 不适用 |
| 六、收购程序 |
| 6.1 | 本次收购是否已经收购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机构批准 | | | 不适用(收购人为自然人) |
| 6.2 |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 | | 不适用(无需报批或备案) |
| 6.3 |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 | | 不适用(收购人为自然人) |
| 6.4 | 收购人为完成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 是 | | |
| 6.5 | 上市公司收购人是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是 | | |
| 七、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 |
| 7.1 |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的相符性 | 是 | | |
| 7.2 | 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是否拟就上市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 | 否 | |
| 7.3 | 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 否 | |
| 该重组计划是否可实施 | | | 不适用 |
| 7.4 | 是否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 | 否 | 收购人将根据所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和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通过提名变更上市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拟调整的董事会成员人选尚未确定。
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调整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及结构的计划。 |
| 7.5 | 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 | | 不适用 |
| 7.6 |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 | 不适用(无其他计划) |
| 7.7 | 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 | 否 | |
| 八、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 8.1 | 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 | | |
| 8.1.1 |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做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 是 | | |
| 8.1.2 |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 是 | | |
|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 是 | | |
| 8.1.3 |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如不独立(例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赖),在备注中简要说明相关情况及拟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 是 | | |
| 8.2 |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如有,在备注中简要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拟采取的措施 | 是 | | |
| 8.3 | 针对收购人存在的其他特别问题,分析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 | 不适用(无其他特别问题) |
九、申请豁免的特别要求
(适用于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按一般程序(非简易程序)豁免的情形) |
| 9.1 | 本次增持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 | | |
| 9.2 | 申请人做出的各项承诺是否已提供必要的保证 | | | |
| 9.3 | 申请豁免的事项和理由是否充分 | | | |
|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 | |
| 9.4 | 申请豁免的理由 | | | |
| 9.4.1 | 是否为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间的转让 | | | |
| 9.4.2 | 申请人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特别要求 | | | |
| 9.4.2.1 |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3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 | | |
| 9.4.2.2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申请人免于发出要约 | | | |
| 9.4.3 | 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 | | | |
| 9.4.3.1 | 申请人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方案 | | | |
| 9.4.3.2 | 申请人是否具备重组的实力 | | | |
| 9.4.3.3 | 方案的实施是否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 | | |
| 9.4.3.4 | 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 | | |
| 9.4.3.5 |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3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 | | |
十、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
(在要约收购情况下,除按本表要求对收购人及其收购行为进行核查外,还须核查以下内容) |
| 10.1 | 收购人如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否具备相应的收购实力 | | | |
| 10.2 | 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的全面要约,是否就公司退市后剩余股东的保护作出适当安排 | | | |
| 10.3 | 披露的要约收购方案,包括要约收购价格、约定条件、要约收购的期限、要约收购的资金安排等,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 | | |
| 10.4 | 支付手段为现金的,是否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 | | |
| 10.5 | 支付手段为证券 | | | |
| 10.5.1 | 是否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 | | | |
| 10.5.2 |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收购完成后,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是否不少于1个月 | | | |
| 10.5.3 |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是否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 | | |
| 10.5.4 | 收购人如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是否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 | | | |
| 是否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和程序安排 | | | |
| 十一、其他事项 |
| 11.1 |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是否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交易 | | | |
| | | |
| 11.1.1 |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 | | |
| 11.1.2 |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 | | |
| 11.1.3 | 是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 | | |
| 11.1.4 | 是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 | | |
| 11.2 |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 | | |
|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 | | |
|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况 | | | |
| 11.3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诺 | | | |
|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 | | |
| 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未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 | | |
| 11.4 | 经对收购人(包括一致行动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及执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证券账户予以核查,上述人员是否不存在有在本次收购前6个月内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行为 | | | |
| 11.5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原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如存在,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 | | |
| 11.6 | 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不存在抵押、司法冻结等情况 | | | |
| 11.7 | 被收购上市公司是否设置了反收购条款 | | | |
| 如设置了某些条款,是否披露了该等条款对收购人的收购行为构成障碍 | | | |
|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
3、收购人与江苏三友未产生关联交易,同时收购人也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避免未来可能的关联交易的发生(详见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收购人除根据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和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通过提名变更上市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并提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的更换或选举事宜外(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拟调整的董事会成员人选尚未确定),在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重大资产重组、高管人员、章程条款的修改、员工聘用计划、分红政策等方面无相关调整计划。 |
*财务顾问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核查意见,对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收购人的标准填报第一条至第八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