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和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葵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赵飒英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以前报告期财务报表是否发生了追溯调整 □ 是 √ 否 □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说明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三、重要事项 (一)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5,502.21万元,较上年末减少58.56%,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公司支付金坛项目基建工程款、机器设备款及沃尔工业园二期基建工程款、机器设备款,以及支付对外投资款等原因所致。 2、应收票据期末余额3,002.31万元,较上年末减少32.01%,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部分应收票据到期托收及背书转让所致。 3、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8,375.84万元,较上年末增长38.56%,一方面主要是为了扩大销售规模适当延长了大客户的账期,另一方面电力产品销售有所增长,而电力产品回款周期较长。 4、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5,379.19万元,较上年末增加3,530.93万元,增长191.04%,主要是由于公司支付收购乐庭电线有限公司旗下5家子公司股权交易保证金2,741.92万元,支付天津武清国土局土地保证金380万元以及支付投标保证金等所致。 5、在建工程期末余额27,823.52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5,374.49万元,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公司增加了沃尔工业园新厂房建设1,892万元、机器设备制作1,254万元、长春风电项目250万元及金坛项目基建工程投入11,978万元所致。 6、应付票据期末余额1,522.38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383.17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增加与供应商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业务所致。 7、其他应付款较上年末减少1,099.26万元,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期支付收购上海神沃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款所致。 8、实收资本期末余额44,018.3017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4,929.6672万元;资本公积期末余额15,096.76万元,较上年末减少12,985.38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所致。 9、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36.88%,主要是由于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定期存款,增加利息收入所致。 10、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355.87万元,主要是由于去年同期公司转让了投资于广西中电新源电气有限公司的股权产生投资收益所致。 11、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187.24万元,增长32.41%,主要是由于上年度公司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所致。 1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08.17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144.88万元,增长53.17%,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比增加以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等原因所致。 13、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824.68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15,424.21万元,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支付金坛项目基建款、设备购置款13,602.46万元,支付公司收购乐庭电线有限公司旗下5家子公司股权交易保证金2,741.92万元以及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收购上海神沃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款929.92万元所致。 14、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27.44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30,637.85万元,主要原因是去年同期实施了配股方案,筹集了募集资金净额31,725.05万元。 (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借款合同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决议,与银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如下: 2011年10月21日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振兴支行签订《授信协议》,授信金额4000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12个月; 2011年10月20日公司与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授信金额2000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12个月; 2011年11月9日公司与交通银行深圳龙岗支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金额5000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12个月; 2011年12月19日公司与兴业银行深圳振华支行签订《基本额度授信合同》,授信金额10000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12个月; 2011年12月22日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西丽支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授信金额5000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12个月; 2012年4月21日公司与珠海华润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金额3000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12个月; 2012年4月23日公司与广发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授信额度合同》,授信金额9500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12个月; 2012年5月29日公司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授信金额7000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12个月。 报告期内,公司履行各银行授信额度项下借款合同为:履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短期借款7000万元;履行中国银行西丽支行短期借款2000万元;履行招商银行振兴支行短期借款3900万;履行兴业银行振华支行短期借款4900万元;履行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短期借款2000万元;履行广发银行景田支行短期借款3000万元;履行珠海华润银行深圳分行短期借款500万元;履行上海银行徐汇支行短期借款700万元。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0年10月11日,公司与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司将深圳市沃尔核材工业项目二期工程建设承包给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100万元,合同工期为2010年10月18日-2011年10月17日,截止本报告期末该合同尚在履行中。 2011年7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坛市沃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订立施工合同,将金坛沃尔新材料工业厂区3#厂房工程承包给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748万元,合同工期暂定为2011年8月16日-2012年7月30日,截止本报告期末该合同尚在履行中。 2011年7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坛市沃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订立施工合同,将金坛沃尔新材料工业厂区项目厂房4和宿舍4、宿舍5工程承包给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100万元,合同工期暂定为2011年8月16日-2012年7月30日,截止本报告期末该合同尚在履行中。 4、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沃尔贸易有限公司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乐庭电线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乐庭电线(重庆)有限公司、大连乐庭电线工业有限公司、乐庭国际有限公司(LTK International Limited)五家公司的100%股权。2012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尚需经发改委批准并备案,并经过商务部门的核准,截至目前相关程序尚在进行中,待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向中国证监会的申报工作。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2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2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5、发行公司债券情况 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 是 √ 否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周和平 2012年10月29日 本版导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