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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12-046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2年10月15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10人,其中,董事梁东甲、独立董事朱小平、王东兴、方燕、林忠、王艳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公司监事、高管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谢建勇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第一项、 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52,301,141.20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2,790,267.36元。 本年前三季度累计实现营业总收入1,946,718,898.87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91%,净利润159,644,263.08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6.29%。 根据公司对已签订订单情况及出货安排的统计,公司预计2012年度实现净利润将比2011年度相比基本持平,增减幅度为-20%至+10%之间。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正文同时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第二项、 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会议决定聘任王洪阳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相同,不再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1、 王洪阳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本次提名王洪阳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程序是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王洪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第三项、 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会议决定聘任胡婷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相同。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简历 王洪阳,男,生于1977年,经济师,1999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1年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1999年7月至2007年9月就职于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等职。2007年10月至2011年10月任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经理。2011年11月至今任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等职。 胡婷,女,生于1986年,本科学历,2011年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08年2月至2009年10月在台州永强工艺品有限公司财务部担任成本会计,2009年11月2012年4月,在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担任证券投资专员,2012年4月至今在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担任主管职务。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12-048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届十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2年10月15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罗帮仁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监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第一项、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12-049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10月26日下午14:30-15:15。 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10月25日至2012年10月26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0月25日下午15:00至2012年10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1号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建勇先生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314,635,1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30%。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314,446,8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26%;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188,2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9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并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且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章程全文;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14,635,113股。 表决情况:同意314,465,80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其中现场投票314,446,844股,网络投票18,963股;反对167,50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7,506股;弃权1,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6%,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80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14,635,113股。 表决情况:同意314,465,80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其中现场投票314,446,844股,网络投票18,962股;反对167,50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7,506股;弃权1,80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6%,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801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并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14,635,113股。 表决情况:同意314,464,00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6%,其中现场投票314,446,844股,网络投票17,162股;反对167,50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7,506股;弃权3,60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3,601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胡琪、顾文 3、 结论性意见:认为浙江永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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