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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51 证券简称:尚荣医疗 公告编号:2012-072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2日以书面、电话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并于2012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梁桂秋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全体成员认为《2012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 票弃权。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特此公告!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2551 证券简称:尚荣医疗 公告编号:2012-073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2日以书面、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并于2012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张燕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全体成员认为《2012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特此公告!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2551 证券简称:尚荣医疗 公告编号:2012-074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12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全体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2011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的议案》根据会议决定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了买方信贷额度人民币5亿元,专项用于公司医疗设备、零配件及相关服务购买方向公司支付款项。额度有效期限为24个月,由公司在授信有效期内对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桂秋先生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该额度于2012年2月6日启用,现仍在有效期内。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共同使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买方信贷额度的议案》,公司决定其全资子公司中的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昶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布兰登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上述买方信贷额度的共同使用人使用该额度,由公司对其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时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桂秋先生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拟担保对象为财务状况良好的公立医院且其符合北京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上述买方信贷授信额度担保上实行总余额控制,即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任何时点,公司为客户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提供的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买方信贷额度且为客户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情况下,当具体业务发生时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梁桂秋先生全权代表公司审核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买方信贷担保业务的所有文书并办理相关事宜,不再上报董事会进行表决,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本次担保是对公司在北京银行买方信贷授信额度项下发生担保的承接,不存在新增担保的情况,不增加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各方基本情况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1、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五路2号尚荣科技工业园1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梁桂秋 注册资本:18,450万元 经营范围:医疗设备及医疗系统工程、医疗设施的技术开发(不含限制项目);净化及机电设备的安装;建筑材料、五金制品、机电产品、电子电器产品的购销及其他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医疗器械销售(具体按许可证办理);医疗器械生产(在龙岗区另设分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医疗器械、设备的租赁;进出口业务(具体按进出口资格证书经营);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安装;建筑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房屋建筑消防实施工程的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方可经营);救护车的生产和销售;投资建设医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对象为准(一般为公立医院)。 三、担保事项具体情况 在北京银行审批给公司及上述全资子公司的买方信贷授信额度下,公司客户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该贷款专项用于客户向公司支付医用工程款、购买医疗设备及相关服务等,公司为该客户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根据客户贷款余额承担保证金质押担保责任,保证金随客户按期还款而减少。 买方信贷担保事项的具体情况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为准。 四、担保收益和风险评估 1、上述业务有助于公司开拓市场、提高款项的回收效率,快速稳定发展,但同时也存在逾期担保的风险。 2、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担保的对象为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的公立医院,提供上述担保对公司的财产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公司同意为其担保。 3、公立医院系公益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宜无需采取反担保措施,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业务;不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买方信贷业务。在未来买方信贷业务中,如担保客户条件不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公司将提交本议案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连同本次担保,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额度共为20,000万元,占公司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6.95%,无逾期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为8,000万元,占公司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会计报表净资产的6.78%,无逾期担保。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为满足公司的经营和业务的发展需要,公司在北京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人民币5亿元,公司为在北京银行该额度项下授信提供人民币1亿元最高额度保证担保。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担保对象为财务状况良好的公立医院且符合北京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上述担保对公司的财产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况,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国信证券作为尚荣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尚荣医疗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尽职核查,查阅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协议草案,经核查后认为: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2、此次担保系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3、上述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公司字[2000]61 号文《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尚荣医疗的上述决议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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