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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王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杜竹梅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报告期资产构成情况及主要原因: ■ 3.1.2报告期内利润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 3.1.3报告期内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2年7月24日,公司八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北京骏晟汇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合作开发海南陵水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北京骏晟汇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合作开发海南陵水项目并签署《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详见公司公告临2012-019)。 2、2012年8月30日、2012年9月17日,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2年融资总额、借款及对外担保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向金融机构融资由原不超过35亿元人民币调整为公司对外融资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委托贷款由原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调整为提供借款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的额度由原不超过51.5亿元人民币调整为不超过79亿元人民币(详见公司公告临2012-023)。 3、2012年8月30日、2012年9月17日,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对宁波市钱湖国际会议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额度和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2012年度为宁波市钱湖国际会议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总额由原不超过5亿元调整为不超过5亿元(原借款到期展期除外)、提供的担保总额由原不超过5亿元调整为不超过6亿元(详见公司公告临2012-024)。 4、2012年8月30日,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租北京银泰中心写字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续租北京银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北京银泰中心C座15层(电梯显示17层)办公用房,租期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租赁面积为1,328.50平方米,租金为10,043,460元,物业管理费为1,530,432元,共计11,573,892元(详见公司公告临2012-025)。 5、2012年8月30日、2012年9月17日,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6、2012年8月30日、2012年9月17日,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7、2012年8月30日,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就如何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等事项作出了承诺(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等相关内容)。现承诺事项正在履行中,无违反承诺的事项发生。 2、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就如何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等事项作出了承诺(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等相关内容)。现承诺事项正在履行中,无违反承诺的事项发生。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2012年8月30日、2012年9月17日,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政策的条款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5%,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本报告期公司未实施现金分红。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琪 2012年10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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